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发展,我国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无论是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看,都达到了历史上未曾达到的水平。思想与过去相比有许多共性,但也存在鲜明的群体特点。我们的思想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存在差异,其思想状况发生的变化集中表现在我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上。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不满足于仅仅停留在自我权利意识的认知阶段,希望能通过高效直接的权利意识表达途径实现权利。
由于我们格局尚浅、知识视野狭窄等,很多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对自身权利意识认识模糊,已经成为权利实现的重要障碍。

就像社会对知情权的认识,更多地体现为始于专家、学者和部分行业知识分子人群。而大众对该权利的熟悉程度是有限的。社会大众对公民的知情权了解并不普遍,很多权利都是如此。给人感觉像空气一样,没什么深刻体会。
当下,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网络行为和网络道德环境的影响下产生的权利意识主张。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让人信服,大感认同;有的让人无厘头,懵懵懂懂;有的三观尽毁,却有气无力等等。都充分展现了权利意识。那么,什么是权利意识呢?
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 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
一般说来,“权利意识”就是人们对于权利的主观认知。而我们更为熟悉的权利认知则是来源于法律上的“规范”,这种权利意识把“权利”作为主体在法律上得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或者要求,是法律对人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某种规定。

权利意识的逻辑构成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权利和权益的感知和看法,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三个要素,依次反映了权利意识由浅入深、由弱至强的三个层次。
从这一定义出发,权利意识可以解释为对自身及其他成员所享有的权利的认知、主张、要求和评价,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自身及其他成员所享有的权利的理性认知和主观感受,包括对制度规范、权利内容、实现手段、救济与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认知、主张、要求和评价,
它包含以下三个主要维度。
一是 权利认知 。这是公民权利意识逻辑构成的基础性要素,也是初级要素,是指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与了解,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基础、起点。公民只有在具备了权利认知之后,才能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公民的权利认知主要通过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获得,同时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影响。
二是 权利主张 。是指公民为了实现其作为法律赋予的身份与主体地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出来的各种利益诉求,同时也包含对其他公民提出的相应主张的确认与维护。只要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相关民主权利、监督权利等权利内容,公民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行使自身的权利主张。这种权利主张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经阶段,如果公民只是有权利意识而不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那么实现自身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 权利要求 。是指公民按照公民活动的实际状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向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请求,或者通过请求促使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监督权利等予以确认、维护、救济和保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要求,就没有了主张,没有了意识。因此,公民的权利要求在公民权利意识的构成因素中,处于最高的逻辑层次。
权利意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意识表现为如何选择权利的实现方式,当权利受侵害时,以何种方式救济权利。一般说来,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对权利的认知。 是指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与了解,权利意识要求公民了解与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特别是应该知道公民享有哪些宪法权利。这是公民权利意识逻辑构成的基础性要素,也是初级要素,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基础、起点。公民只有在具备了权利认知之后,才能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如果一国公民根本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就不可能有意识地行使权利,更不可能寻求权利的救济途径。
第二,行使权利的意识。 公民为了实现其作为法律赋予的身份与主体地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出来的各种利益诉求。只要法律规定了公民的相关民主权利、监督权利等权利内容,公民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行使自身的权利主张。这种权利主张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必经阶段,知道具体权利,但不能高度认识公民权利的价值,也会导致权利被束之高阁。这也要求公民理解权利的价值。这里的权利价值不是法理学上的自由与平等,而是指权利对于个人生活、政治社会的理论意义,并将这种理论意义转化为行动的能力。在法律的层面上,绝大多数权利是一项自由,可以放弃。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放弃权利,权利就失去了应有的社会功能。在这一意义上,尽管放弃权利是合法的,却是不道德的,因此,公民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个人应该“为权利而奋斗”。

作为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仅是作为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因此,主张个*权人**利就是主张法,个*权人**利就是法本身!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完全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理解、认同权利的社会功能,我们就有了解、认识、行使权利的动力。如果既未认识权利的社会功能,也不认同权利的社会价值,即使知晓宪法、法律上的权利,也未必有行使、维护权利的动力。在这一意义上,培养“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是形成权利意识的核心任务。
第三,权利救济意识。 权利救济意识是指当权利不能实现或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意识。在正常状态下,权利人行使权利就可以实现权利。在特别情况下,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或者社会的协助。甚至在非正常状态下,由于他人的侵害,权利受到损害。在后面两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权利的救济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救济是权利的实现方式,救济意识是权利意识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四,权利附带义务的意识。 权利意识并不意味着权利无限,也不意味着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一定的义务。这一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依法行使的义务。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权利的行使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界限,逾越界限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极有可能侵犯他*权人**利,最终招致法律的制裁。另外,对于程序性权利,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否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是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个人、集体、国家的利益。 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行使时必须注意他*权人**利,如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注意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尽管有些权利的行使可能不损害特定个人的权利,但却有损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此时就有行使的“度”的问题了。
权利附带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试想,如果权利没有界限,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社会一定会失序。在社会失序,他*权人**利无限的情况,个人的权利根本不可能实现。故而,权利意识包括义务意识,权利附带义务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由于权利意识与法的意识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权利意识和权利认知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法律赋予了公民身份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公民权利意识包括了公民对其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认知、情感、评价和意愿等等主观感受,这些感受作为被内化了的行为导向,会直接通过行使权利的行为反映出来并影响行为效果。如果公民权利意识淡漠,就有可能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行事原则,现在很多人就这样,在日常生活中不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不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公民权利意识错误,则有可能错误行使权利,发生不尊重其他公民权利的现象,像现在很热的“让公交”演变出的各种各样事件。

权利意识的实践逻辑
公民权利意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利行使行为以及公民民主的实现。在公民权利意识实现过程中应当关注两个基本点:
一是公民本身的权利观念 ,包括公民对其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容以及如何行使的认知和态度,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实现的起点;
二是各个法律组织对公民权利的态度 ,也就是是否通过制度化规范明确了权利范围和内容、是否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权利的行使以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给予恰当的救济,或者说对公民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是公民权利意识培育的重要保障;
(一)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
公民权利意识包括公民对权利的认知、情感、评价和意愿。对 权利的认知 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起点,公民首先必须对自己是否享有某项权利、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条件都有充分的了解,否则权利意识无从谈起。 权利情感 则是权利认知在态度上的一种内化,是公民从内心对权利的感受,比如关心、漠视、支持、反对等。而余下的评价、意愿等方面都需建立在公民初步的权利认知和情感与权利现象在实践中的“体验”。因此从逻辑进程来看,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权利制度的社会心理基础,没有相应的社会心理基础,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将是形同虚设;而要培育公民权利意识,首先必须树立起公民对权利的正确认知和情感;之后才能够在权利现象的操作实践中进一步培育权利评价、意愿。
公众的权利意识是法治的社会心理基础。如果全社会都有浓厚的法治氛围和权利意识,那么公民的权利意识也会相应地有所提高。
(二)实现公民权利制度化
公民权利意识建立起初步的认知、培育起初步的情感之后,权利在实践中的实现状况也会时刻影响公民对权利的评价、意愿乃至信仰。公民通过行使权利,会对权利制度的设计产生价值判断(评价),这一评价的差异会影响公民之后参与的行为,会使公民对于怎样积极主张和坚决捍卫自身权利产生不同的态度(意愿),也会对权利发展的理想化追求产生不同的期许(信仰)。要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有良好的权利意识,就应当注重对公民权利的规范化保护,对生活中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实现公民权利制度化,促进公民权利观念成熟。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方面:
首先应当通过对规范性制度可操作的细化和补白引导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 规范性制度不仅能够对公民权利进行明确和系统地规定,而且能够有效地制约“执法者”权力的行使。“执法者”的权力行为与其对公民权利的认知和态度息息相关。如果“执法者”权利观念浓厚,必然会充分保障公民行使权利,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换一种角度想,公民权利的设置本来就是为了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就是为了保障民主和监督。所以应当对公民权利行使进行可操作的细化规定,落实相关的配套制度。
- 一是完善和明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实体性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 二是补白保障实体制度得以落实的程序性规范,通过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引导公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民主活动,强化权利观念。
为实现公民权利制度化,还应当通过保障性制度的有效救济来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健全。 “ 无救济就无权利 ”,在任何一项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保障性制度对于健全保障机制的重要作用。公民权利意识的实现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时一事,关于初步的权利认知和意愿是可以通过宣传、号召、鼓励甚至要求来达成,但是在与权利具体行使行为的互动中,权利实现状况就会更加深刻地影响公民的权利意识。就算有了对权利的制度化规范,也不能保证权利就一定会得到顺利实施。而一旦权利受到侵犯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公民权利意识实现的系统工程必然前功尽弃;反之如果权利即便受到侵犯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那么公民的权利情感还有修复的余地,也会愿意行使权利、争取权利,也会形成更加积极和优质的权利意识。特别是当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之后,这种权利救济与权利保障机制就更显得不可或缺。
有位名人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保护权利、惩罚侵权行为同时又防止权力滥用最可靠的手段就是依赖规范化的制度机制。在完善救济机制的过程中,要保证 救济主体 的不缺位、救济工作力度的加强和惩处违法侵权行为的及时有效,才能够把好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最后一道关。
(三)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
无论是在权利意识树立之初对公民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的建构,还是在权利实施过程中对权利评价、权利意愿以及权利信仰的维护。
应当注意,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公民更好、更积极地行使权利,而事实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必然应当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统一,才真正切中了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关键点。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的设置是为了赋予个体参与民主事务的资格和能力,虽然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利相比具有义务色彩,但其归根结底还是“权利”;公民义务的设置就是针对个体的负担,是纯粹的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行使权利,那么民主和监督将无法实现。
因此,我们在实现公民权利意识的过程中不能偏颇,不能仅仅强调权利行使而无视义务,而应当促进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为此,在公民权利意识实现中,首先应当端正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相互促进又相辅相成;明确公民权利并非是公民个人利益或者个*权人**利的表达,而是相对于公民身份而言的、具有一定义务色彩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作为公民参与民主生活的行为自由,是由法律法规确立的各种制度规范确立的,是不受任何人侵犯的一种权利。同时,在实现公民权利制度化的过程中,也要重视以制度规范加强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保护,既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也重视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一定的惩罚和处分。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培育起完善的、经得住考验的公民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代际差异
由于城市化、民主化、市场化的共同作用。
首先,城市化发展使人们生活在城镇与农村两个不同的地缘环境中,对权利的理解和重视程度也会不同。
城镇居民相对于农村居民的权利意识更强,既能够准确认知个体权利,同时也愿意为维护权利而付出代价。
其次,民主化建设推动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供了行使权利的条件。年纪较小的公众在受到良好教育的情况下对权利更加重视,更愿意不计成本地维护权利。
最后,市场化提高了公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公众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年龄较小的公众在良好教育水平支持下能够更好地认知权利,并在一定约束下进行权利主张。
当代民众权利意识现状
在生活中,我们主要通过学校教育、新闻宣传、自学法律或其他途径来了解自身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基本上能够做到知法守法,但很多时候,我们的 权利意识认知是很模糊的, 很多人对自身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却不是很清楚,即我们对权利的认知缺乏理性全面的认识。
很多地方都说,当我们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合理合规的条件下勇于维权、理性维权。但在生活中,很多民众都经历过侵权事件,例如消费侵权,生活纠纷侵权,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等。对“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你会怎么办”这个问题时,大部分选择都是直接报警,很少一部分会诉诸法律,还有就是不知所措。
报警与向家人求助是我们最先想到的维权途径。而在“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明知难以维护时”,很多人会保持沉默,变得惶惶不安,患得患失。不同的人会有不同待遇,就看事,看人,看运气了。常常,经济状况是公众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会首先考量的利益因素,有时也会成为权利彰显的制约因素。公众通常会在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维权与否的行为选择。但法律都是我们心中最美的秤。
教育、基建等的普及使我们现在的 权利维护意识非常强烈,但 在发生过的冲突中,除了民众思想认知中带有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倾向外,有的“法治执行者”也没有从法律方面切实保障民众的权利。大多数人参与权行使率低,影响力小,外行的民众隔着茫茫的大山,很多时候都是迷茫的。很多地方法律着重强调民众应当守法及违法后所产生的后果,而对于权利意识体现的比较少,维权问题很多。
高兴的是,国家对权利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与发展,各种问题得到解决,制度得到完善,法治氛围营造良好,但权利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
而当下维权意识较之前激进很多,有很多规定跟当前实际情况不适应,像当下多发的奇葩小偷事件,谁看了都会有法律没用感觉,几个小偷都惩戒不了,拿着什么人身权诱导事件,仿佛都可以正大光明的偷东西似的。结合当下实际,国家等有关部门应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健全。
权利意识的培养需要自身学习法律知识为前提。一个人只有知道了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可以怎样做和必须怎样做以及从事这些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时,才有可能自觉地产生相应的行为。只有自身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发挥自我引导作用,才能更好地培育自身权利意识。我们平时应当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多看一些普法栏目,多了解维权知识,学习一些常见的侵权案件相关法律解决方法。当权利受到侵犯时,主动寻求法律维护。让自身真正形成权利意识并指导实践。
权利意识现的加强,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适应这高速发展的社会,充分尊重和保障*权人**,推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