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量逐年攀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多万起,交通安全问题与大家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常见的一类纠纷。车辆的增加导致“人、车、路”矛盾也随之而增加。处理突发交通事故,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一些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原地懵圈。如何正确高效地处理好交通事故,今天一文讲清!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该怎么办,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处理步骤及流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据此规定,在明知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驾驶人第一要停车保护现场;第二要抢救伤员并报告警察,一般拨打110、120电话。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是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理方式,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撤离现场自行友好协商处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该款是指比较轻微的事故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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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规定,一旦汽车突发交通事故,我们具体该怎么办呢?首先,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要慌乱,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人员伤亡是较为严重的,其次是一般事故,再就是较轻微的。事故发生后一般都要报警,等待警察现场勘查、调查事故情况,确定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凭此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报警,谨慎选择私了,否则后果负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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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参照下面的步骤处理:

第一步,打开车辆危险警报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闪。并在车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放置距离城市道路50-100米,高速公路150-200米。做这些的目的就是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在雨天、夜间或者是高速公路上还要注意完成上述动作的自身安全。

第二步,对事故进行一个初步判断,是不是有人员受伤。如果涉及到人员受伤,先了解以下情况,伤情较严重的,先拨打“120”医疗急救电话,接下来就是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在交警未赶到事故现场前,不要随意移动车辆,等交警到现场处理。伤情严重的伤人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就到此结束了。

伤情比较轻微的可以继续参考以下步骤:

第三步,从此步骤开始,主要是介绍轻微伤人和车损的交通事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拍照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方后方接触(碰撞部位)的三张照片。拍摄时一定要注意稍站远一点,两车或者是车与人必须要同框。重要的事,再说一遍:这三张照片一定要有!双方的车牌也一定要拍摄清楚,路面分道标线、自动痕迹、车辆碎片散落物也一定要拍进去。这些照片都是可以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除了这三张,可以多角度、多方位再拍几张,自己认为重要的细节也可多拍几张。

第四步,您可以将车移到不影响交通且安全的地段了。可以选择快处快赔线下处理模式处理,先双方互相留电话号码,然后商量去哪个快处快赔点,就可以了。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可以到市区任一家快赔点处理。在此之后,由于您先前有报警,会有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或者指导您用上述方法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等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后,再由保险公司定损修车,这起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整个过程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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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处理常见问题答疑

疑问1: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公司,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双方再就损失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疑问2: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急需抢救无钱支付怎么办?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 保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疑问3: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履行该如何维权?

通常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机关派驻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

经双方自行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疑问4: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 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疑问5:购买“全保”后,便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家习惯称之为“全保”,并容易将其理解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没有正确理解保险赔偿规则的错误认识。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外的费用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金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金额越小,分担当事人风险的能力越小。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建议除投保交强险之外,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至少为100万元。

疑问6:找上门来的“律师”是否可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往往有自称是交通事故专业维权的“律师”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资质,同时,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票据原件等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通常涉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伤者实际情况而定)。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时,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应尽量亲自参与,以便全面了解维权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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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如果事故各方之间、与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参阅下文,获取四大招式,成功维权。

(一)发生事故不用急,理顺身份再起诉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需要由适格原告提起,并有明确的被告。

问题1:谁可以起诉?

(1)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主体确定适格原告。

(2)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所有人是适格原告。

(3)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亲近**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位)是适格原告。

(4)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亲近**属或者*亲近**属不明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适格原告。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045条、11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问题2:该起诉谁?

1.一般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型的特征,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关系交强险保险关系商业三者险保险关系三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原告可将机动车驾驶员、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特殊情况

(1)驾驶员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需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需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原告可将以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将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可通过登记公示信息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尚未办理登记,是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是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可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驾驶员并非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可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所有人可提交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之前该机动车已被盗窃、抢劫或抢夺。

❖*牌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牌套**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牌套**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可根据被*牌套**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证据以确定其对于被*牌套**情况是否知情或认可。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可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可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可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员并非投保义务人,可将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注意:此处仅从程序上讨论共同被告问题,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仍需经法院审理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在案证据加以判定。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6条

(二)分清人伤和财损,定好种类算金额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主张的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告可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原告可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如将产生康复费、整容费或者其他后续治疗费,原告可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一并主张,或者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可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主张。

(3)营养费

原告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护理费

原告需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

对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有收入的,原告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费相关证明;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原告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主张。对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为多人护理的,原告可据此主张并提交证据。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50%。

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100%;

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c) 部分护理依赖50%。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C.1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C.2 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C.3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5)误工费

原告需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原告可依据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原告可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劳务)合同,工资证明、事发前一年的工资流水及事发后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固定收入减少情况;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原告需提交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如无证据证明,原告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主张;如果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但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原告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主张。

(6)交通费

原告可提交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出租车票据、过路费票据等交通费相关票据,票据时间及行程需与就医治疗情况一一对应。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原告需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多处伤残中伤残附加指数的计算】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原告应按照“普通适用”标准合理主张此项费用,并提供医嘱、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发票等。如伤情有特殊需要,原告应一并提交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以证明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9)丧葬费

原告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主张。

(10)死亡赔偿金

原告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谁是被扶养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是被扶养人,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条件的成年*亲近**属也是被扶养人。

计算标准是什么?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年限怎么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多人怎么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意: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法院受理的2019年12月16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则上以5000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

2.财产损害赔偿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可按照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原告可提供衣物购买发票、维修费发票、拖车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以下损失:衣物损失费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2条、第118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9条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第28条

(三)保险公司险种多,依法依约依次赔

1.确定保险种类

机动车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两种。

(1)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第三者”是指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问题1:交强险赔什么?

交强险赔偿分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三个部分。其中死亡伤残费用项下包含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医疗费用项下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财产损失费用项下包含前述招式二中提及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财产损失。

问题2:交强险赔多少?

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问题3:未购买交强险的责任?

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商业三者险

商业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附加险种类较多,如附加绝对免*率赔**特约条款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商业保险仅就商业三者险的知识点进行展开。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含义同前述交强险。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条件等,原告可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主张。

2.确定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2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8条、第19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23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该怎么办,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四)免责事由若成立,保险公司免赔偿

1.绝对免责事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2.相对免责事由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仅需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即“无证、醉驾、被盗抢、故意”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除此之外的其他人身伤亡损失应否赔偿或垫付未有明确,应适用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即“受害人利益至上”原则予以赔偿),不赔偿财产损失。

3.约定免责事由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通过和投保人签订免责条款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款、免*率赔**、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但订立了免责条款不一定都可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针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即使保险公司对涉及上述行为的免责条款仅作出提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也可在免责条款约定的范围内免赔。

除上述第1点外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履行法定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发生效力。

(1)怎么确定保险公司履行法定提示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2)怎么确定保险公司履行法定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3)订立电子保单怎么确定保险公司履行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4.不可免责的情况

(1)一般情况下,交强险赔偿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第三者”,但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投保人损害,当投保人不属于车上人员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以受害人是投保人为由免赔。此处需注意的是,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受损,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2)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赔的,不能成立。

(3)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216条

《保险法》第17条、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20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

交通事故赔偿款该怎么分配?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须谨慎(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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