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是保障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机构,而司法判决更是一种终局性裁判,具有最高的效力。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器武**来保护自己,诉讼活动更是显著增加。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些纠纷是不在法院立案受理范围之内的。
@象牙山律师今天想和大家普及一个与大部分人息息相关,但是一般人却觉得不可思议的法律常识:劳动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社保。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从《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社会保险缴纳事宜,我国法律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之内,而单纯的行政职能是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的。
而且 ,在我国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践中,对于员工向法院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一般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二、法律原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对于社会保险缴纳事宜,虽然其缴纳义务方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受益方是劳动者,具有经济法或民法的一些特征。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属于行政行为,不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

三、补救措施
1、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劳动者等相关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影响了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可以向法院对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补缴社会保险与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2、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直接补缴社会保险,但是在“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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