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历时五年六次起诉离婚,海门法院判令准许离婚并支付妻子12万元

在一起离婚纠纷中,男方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六次提出离婚,但妻子陆某辩称双方不存在感情问题,只是丈夫王某嫌弃她患了产后抑郁症。

海门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判决王某与陆某离婚,并由王某给付陆某12万元的经济帮助。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 情

王某、陆某于2010年正月初四按习俗订婚,同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1日生育一子。王某、陆某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共同谋划发展家庭经济。陆某产后出现抑郁、焦虑症状,但王某不认可陆某的表现是一种病症,一直强调陆某脾气暴躁,导致夫妻间发生争吵。

妻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历时五年六次起诉离婚,海门法院判令准许离婚并支付妻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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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历时五年六次起诉离婚,海门法院判令准许离婚并支付妻子12万元

2013年3月王某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嗣后,双方关系一度有所改善,并一起外出旅游。自2013年7月4日起,王某切断与陆某的联系。此后,婚生子一直随陆某生活,王某对陆某的病情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未尽过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义务。王某分别于2013年10月、2014年8月、2015年5月、2016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王某于2018年3月又起诉离婚。庭审中,陆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陆某不同意离婚,致案件调解不成。

妻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历时五年六次起诉离婚,海门法院判令准许离婚并支付妻子12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本应同舟共济,但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标准,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患有疾病不能成为不予离婚的理由。综合考虑王某、陆某的收入状况和陆某确实患有疾病、离婚后仍要继续治疗产后抑郁疾病的实际情况,故在离婚时王某应支付陆某12万元的经济帮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妻子患产后抑郁症,丈夫历时五年六次起诉离婚,海门法院判令准许离婚并支付妻子12万元

(作者:周海云 张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