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灾难事故中,同一家庭中的亲人一起遇难,他们之间互有继承权,应该如何继承?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了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但如果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时,最高法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可以明确梳理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案例:
王大爷与张奶奶共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1990年的一次坠崖车祸事故中,王大爷与小儿子同时遇难,张奶奶再未嫁人。2001年5月,张奶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屋*迁拆**补偿协议,紧接着张奶奶与两个女儿签署了一份家庭房产协议,协议中说明,房产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安置房购买款均由张奶奶负责办理与支付,安置房产权归张奶奶所有,此份协议并经公证备案。
2003年3月,张奶奶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确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说明安置房的购房款实际由大女儿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大女儿继承。2016年12月张奶奶去世。张奶奶的小女儿及大儿子要求分割继承父亲遗产,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确认,张奶奶丈夫与小儿子同时遇难,按规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认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王大爷所拥有的1/2的房产,其法定继承人是妻子与四个子女,各获总房产价值的1/10,因随王大爷一同遇难的小儿子未婚未育,小儿子的继承人为张奶奶,如此,张奶奶已经拥有该套安置房的1/2+1/10+1/10产权,又因张奶奶曾与两个女儿签署过协议,两个女儿同意房产归母亲所有,而此协议中张奶奶的大儿子并未参与,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因此,张奶奶去世时,实际拥有该房产的9/10产权。法院判决张奶奶这9/10的房产归大女儿所有,另1/10房产由大儿子继承,小女儿要求继承父亲遗产部分,因其与母亲已签有协议,诉求不得。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王大爷父子之间互有继承权,则推定为王大爷先亡,其小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因小儿子未婚未育,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一人,他所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母亲转继承。因母亲曾与两个女儿就安置房签署过协议,两个女儿应继承父亲的份额也归母亲所有。最终母亲立遗嘱让大女儿继承,大儿子按法定继承,小女儿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