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出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租客租到凶宅的法律条文)

2019年11月,高某购置公寓一套,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总价30万元。后高某将该公寓装修后对外出租。2021年11月,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夏某签订《房地产租赁中介合同》,约定夏某承租该套公寓,期限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租金每月1000元。高某向夏某交付房屋后,夏某将该套公寓交于案外人谭某居住。2021年11月底,谭某因与夏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酒后从该套公寓阳台跳楼自杀,当场死亡。

高某认为因该套公寓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已成“凶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承担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法院遂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因无具体的鉴定依据,均被鉴定机构退回。夏某认为,案涉房屋并未出现损坏,因此并不存在损失,即便如高某所述房屋成为“凶宅”,但因谭某并非死亡在屋内,只是从该套房屋阳台跳下,与死亡在屋内存在区别,因此夏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凶宅”在法律上并无准确定义,何为“凶宅”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且客观世界亦不存在鬼神之说,因此仅以“凶宅”为由难以支持高某诉请。但要进一步分析谭某从阳台跳楼自杀对房屋的交易价值是否存在影响及影响大小。笔者认为,客观世界虽然不存在鬼神,但社会群体普遍认为出现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是非常不吉利的,对于房屋的交易价值存在极大影响,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如果房屋再次出售,该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向购买人披露,因该事件足以改变购买人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

综上,谭某的跳楼行为虽然未造成房屋的物理损坏,但客观上确实影响了房屋的交易价格,造成了房屋价格的贬损,因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夏某应承担责任。法院结合房屋的购买价格、跳楼事件发生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以及谭某并未死亡在屋内的客观情况,最终酌定由夏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周小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