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马涛经面试合格后正式进入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截止到2019年年底马涛驾驶的车辆共发生维修费用4万多元。公司对马涛的年终考核包括及时准确完成出车任务、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注意车辆维护保养,降低维修成本等项目,综合考评中等偏上的水平。
2020年2月,物流公司向马涛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是,经公司调查发现,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违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支出大量车辆保全修理费用,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马涛对此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过程,马涛认为,本人在职期间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存在任何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每次修车均需由指定修理商先行报价,经公司行政审批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他才进行送修。
物流公司认为,马涛驾驶该车期间,向公司报销的维修保养支出大大高于正常水平。马涛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应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保养周期有清楚、专业的认识,且其持有的该车保养手册亦对必要的车辆保养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马涛故意或放任其长期、大量超标支出,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
裁决结果,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认定马涛存在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纪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马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解释,1、劳动者在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要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等,虚假报销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企业应事先制定合理的报销审批流程,且在审批时尽到注意义务,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马涛虽为驾龄多年的司机,理应具有一定的车辆维护及维修经验,但该种经验仍无法与专业维修保养人员相比。只凭维修费用和维修结算清单,不能反映进行维修或保养的具体原因,不能确认马涛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过度维修和保养行为。
3、马涛驾驶车辆所有保养维修费用均已事先经过多层审批,且已全额支付给指定的维修商,没有证据证明马涛从上述维修保养过程中获得了非法利益,故不应认定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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