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期后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工程质保期过了还要担责任吗)

作者:孔令昌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后,承包人是否还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呢?

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应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承包人不再具有保修义务,不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否则,保修期满之后还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保修期间的法律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在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与承包人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承包人不需要对工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之后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限届满前均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因为《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认为只要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即使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也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考虑了工程的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期限,没有考虑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以及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保修期满之后,承包人均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与国家强化工程质量责任管理的政策相背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8月25日发布施行)》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无论出现任何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均应承担责任,显然加重了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忽视了发包人或者所有权人对工程维护保养的义务,反而不利于工程的安全长久的使用。

笔者认为,既要考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和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期限,也要考虑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和形成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出现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或者因工程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自然老化等问题,承包人不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不具有维修义务,如国家对防水要求最低保修期限是5年,5年保修期满之后,即使出现漏水的质量问题,只要是属于防水材料的自然老化造成的,承包人自然不承担维修责任。其次,如果在保修期满之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那么工程质量问题不是在维修期间形成的,而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已经产生,只是在维修期满之后才表现出来,那么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即使质量保修期届满之后,承包人也应该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作者简介:孔令昌律师,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组成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编委;主要著述《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建议》、《常用合同签约技巧与范本大全》、《*队军**房地产法律实务》、《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