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补缴社保时效 (退休个人补缴社保需要仲裁吗)

王某某曾系志宏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均已办理退休手续。

王某某主张在志宏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1990年9月至2016年10月退休。志宏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3月为王某某缴纳医疗保险,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到尚王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限为2016年11月至2023年12月,补缴金额20855元。

职工请求仲裁补缴养老保险的时效,劳动仲裁补缴社保时效期有规定吗

2022年4月22日,王某某向尚王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尚王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分别做出了[2022]第13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王某某分别向尚王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志宏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将王某某案件合并审理,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与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不一致,该案诉讼请求未经仲裁,王某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求,不符合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民终2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2年12月15日,王某某再次向尚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请,尚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22]第15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志宏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王某某基本医疗保险费2085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志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某某到尚王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补缴医疗保险费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王某某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2016年12月12日,距其申请仲裁的时间2022年4月22日,5年4个月有余,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且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故王某某的主张超出了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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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向志宏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垫付的医疗保险费,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上诉人到尚王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补缴医疗保险费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且上诉人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距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均超过一年。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故七上诉人的主张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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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