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死亡处理流程 (老年人死在养老院谁负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作为甲方,刘素芳作为乙方,原告战英作为乙方监护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晨光养老院,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双人间。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2500元,其中包括房间入住费、餐费、护理费(三级护理)。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2021年2月,刘素芳缴纳养费2800元,由三级护理转为二级护理。2021年2月23日,刘素芳在被告养老院如厕时摔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花费丧事用品费1250元、寄存费65元、压膜费200元、火化费等1240元、殡仪馆费用1705元、120抢救费1986.10元,合计6446.10元。

另查明,刘素芳配偶系战士库,于2005年5月21日死亡,长子系战长武,于2009年8月2日死亡,长女系原告战艳,次女系原告战英。

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后事处理费:丧事用品费1250元、寄存费65元、压膜费200元、火化费等1240元、殡仪馆费用1705元、120抢救费1986.10元,合计6446.1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明知刘素芳身体状况欠佳,且行动不便,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刘素芳摔倒死亡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本院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6933.83元。

综上判决:一、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晨光养老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战艳、战英损失16933.83元;二、驳回原告战艳、战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晨光养老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责任,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16933.83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3日,刘素芳老人及其女儿战英与上诉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及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晨光养老院,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双人间。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2500元,其中包括房间入住费、餐费、护理费(三级护理)。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一年。

2021年2月,被上诉人由三级护理转为二级护理。2021年2月23日,刘素芳在被告养老院因病猝死后,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刘素芳老人的死亡存在过失,因此,起诉到一审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明知刘素芳身体状况欠佳,且行动不便,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刘素芳摔倒死亡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其错误的认定是因不了解养老机构的工作性质。养老机构是老人的亲属或单位为了老人的生存需要而将老人寄养到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照料其基本生活,目的是通过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要。

这些日常生活照料主要是洗衣做饭、照顾起居、整理卫生等一般*生活性**照料。我们单位不是医院、也不是医疗机构,服务内容的核心更侧重于日常生活照料。我们与老人及家属之间是普通服务关系,不是医患关系,我单位发现老人身体不适时我们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了家属,家属没有将其送到医院,之后老人发病时,我们又拨打120,并立即通知老人家属或记录表上的联系人,这一过程,我们没有任何的过错。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将我单位等同与医院或者是医疗机构,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刘素芳是摔倒死亡,”这一认定,是违背了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猝死”并不是什么“摔倒死亡”,其突然患病死亡造成倒下的后果,这是常识。医学上的理解是,在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发病突然、进展迅速,死亡发生在症状出现后1小时内,更倾向于心源性猝死。患者发生猝死事件前可以有心脏疾病系列表现,但猝死的发生具有无法预测的特点。既然医学上都已经归结为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我单位何错之有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按照科学、客观标准评论,难免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战英、战艳答辩称,我们交的费用是二级护理,协助老人上厕所、擦身子、泡脚、洗头、送餐,照顾老人一切起居。2021年老人按铃要大便,工作人员把她扶上坐便椅子上就走了,老人有些吐自己擦嘴,结果摔倒,过了8分钟护理人员才来,两人给抬上床,打的120,救护车来了之后老人就猝死了,之前老人有病养老院也没给我们打电话,养老院有重大责任,监护失职导致我母亲死亡,我们有监控和二级护理的条例。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二级护理协议,上诉人认可扶老人去厕所后人员离开、老人如厕时摔倒,原判认为,上诉人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刘素芳摔倒死亡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