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立清酸”商标侵权纠纷案

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沈阳中院(2016)辽01民初525号]

【案情摘要】

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氏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了 “立清酸”商标, 商品类别为30类,包括:咖啡、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茶等。初审公告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公告期三个月,注册日期 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2日,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保堂公司)以其在先使用未注册“立酸清”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与九保堂公司“立酸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2016年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异议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为由对该异议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即核准注册唐氏公司的案涉“立清酸”商标。鉴于该商标注册经异议之后的公告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以该公告日期作为分界线确定注册商标的过渡期符合商标权利系公示权利的属性,又能一定程度上对注册商标在过渡期内给予保护,故本案确定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为唐氏公司注册商标的过渡期。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因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九保堂公司于2016月4月14日在与唐氏公司申请的“立清酸”商标相同的商品类别申请“立清酸”商标,时间上在唐氏公司申请一年后,且在唐氏公司注册商标初审公告到期后,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说明其知晓唐氏公司的商标及申请情况。2016年4月16日方凡公司获得九保堂公司授权使用“立清酸”未注册商标,在唐氏公司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后,方凡公司出具保证函载明其2016年6月20日以后不再生产立清酸产品,亦说明其明知并认可唐氏公司享有在先权利。唐氏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在2016年8月即案涉“立清酸”注册商标过渡期内,九保堂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存在生产或销售突出标注“立清酸”商标的产品本草降酸茶,且与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字形一致,与九保堂公司申请的“立清酸”商标字形明显不同。经查,三被告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三被告不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善意无过错,明知唐氏公司“立清酸”商标已经注册,仍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自己不具备商标权的领域实施侵权行为,共同的侵权恶意由此体现。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唐氏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6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小型民营企业研发的新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取得市场认可后,遭遇多个网络店商明知故犯、以次充好、冒名销售的恶意侵权行为,在投诉未能阻止侵权行为时而提起的侵害商标权诉讼案件。本案亦涉及过渡期内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多数人联合侵害他人商标权问题。既是审判实务中的的新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解决不好,难以制止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本案中商标使用人有意规避法律,利用关联关系,通过授权、委托加工、分别销售等手段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还出具伪造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最终审理法院在原告申请下,经多方调取证据,综合使用人商标使用方式,是否存在故意规避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使用权利等行为认定涉案商标使用人构成恶意使用;对本案的多数人侵权,认定各恶意使用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客观上又有授权、委托、分工等相互协作的行为,可以认定恶意使用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随后,被告自动履行了该判决。该案有力地制止了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在当前鼓励、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参考意义。

“永和豆浆”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永禾世家食尚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高院(2018)辽民终364号]

【案情摘要】

2016年6月27日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取得编号为9862735号“永和豆浆+稻草人图案”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馆、餐厅、茶馆、酒吧、快餐馆、柜台出租、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玻璃器皿(截止)。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永禾世家食尚餐厅(兴油餐厅)在其店招门头、室内装潢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一审法院认为弘奇永和公司注册商标为“永和豆浆”文字之上方为“稻草人图案”,而兴油餐厅使用的标识为“永和豆浆”文字左侧是“永和”抽象文字图案,二者标识位置、构成、图案不同,应当不会使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且弘奇永和公司使用该商标也未必形成显著的知名度和市场名誉度,并不足以被公众广泛知晓。“永和”并非弘奇永和公司专属,“豆浆”是通用名称,“稻草人”已经成为“文字+图”的显著部分,兴油餐厅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据此驳回弘奇永和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确定兴油餐厅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考虑使用者主观是否构成善意以及客观可能产生的后果。兴油餐厅将 “永和豆浆”单独使用或置于其各种宣传标识的显著部位,采取放大字体,而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简化、省略、弱化、置于不明显位置。兴油餐厅地处辽宁盘锦,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台湾永和之间具有地理或其他关联。在弘奇永和公司的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其对“永和豆浆”的使用缺乏善意或通常的商业惯例,无法构成“正当的诚实的使用”。案涉组合商标的呼叫功能主要体现在“永和豆浆”文字部分,文字是第9862735号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弘奇永和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是以文字加图形构成,但是兴油餐厅使用“永和豆浆”文字部分的行为仍然属于在基本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构成侵犯弘奇永和公司案涉第986273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

“永和豆浆”文字及图注册商标是餐饮行业的知名品牌,各地餐饮主体的攀附行为层出不穷,攀附主体生产销售的相关食品质量参差不齐,极大降低了消费者对品牌带来的消费体验的预期值,破坏了品牌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占有率,毁掉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二审的改判统一了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起到了保护品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