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措施作为执行程序中最重要的惩治措施之一,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案件的执行率。这些年来,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加强执行力度,对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中不少人担任公司监事,会担心所在任职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时,会不会限制高消费?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根据《限高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在是否采取限高时,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在实践中,法院不主动采取限高措施,但只要执行人申请,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或有足够履行能力外,原则上法院均予采取高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交坐**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适用人群
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后,除了被执行人本身,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应当受到限高的限制。对债权人而言,对单位被执行人采取限高,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可以申请一并采取限高措施,以起到更大的信用惩戒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前,人民法院报发布了一起关于对公司股东或监事进行限高的案件, 案号:(2020)苏0591执3312号,(2021)苏05执复61号。 探讨了对公司股东或监事进行高消费限制的条件。 法院认为,对公司股东或监事进行限高,不但要考虑其在公司中的身份,还应当考虑被申请人对公司经营活动或者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尤其是在债务的产生和履行方面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
王某是否应当被限高,需要判断其股东/监事的身份是否属于《限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该两类人员是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能够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结合本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外的人员进行高消费限制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第三,影响债务发生或履行的其他责任人员。
如何救济?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达成共识,对于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救济即为“纠正➕复议”模式。 根据《失信规定》,相关主体如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如被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寻求救济。 江苏高院将该规定进行了细化:被执行人认定为被限高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纠正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予以驳回。若被执行人不服该决定,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十七条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亲近**属重大疾病就医,*亲近**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证假**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作者:李瑞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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