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曹某籁(男)因右侧腰酸痛10月,尿检异常7月,双下肢浮肿2周前往被告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28日,曹某籁在x市中医医院突然晕倒,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13754.37元。

【患方观点】
患者曹某籁因双下肢浮肿2周于2015年6月9日前往x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经院方建议于6月10日住院进行检查治疗,住院检查期间(据病例显示)患者血压116/73mmHg均在正常范围内,血钾4.45mmoz/L,心肺均在正常范围,心率74次/分规则,双下肢浮肿,诊断:肾病综合症。
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院方治疗过错,导致患者出现低血钾于6月15日在病房跌倒,事后院方(肾病科)找家属商量,说患者医药费超标需进行抢救处理,(事实上不抢救,而院方程序上按抢救处理,要家属多出几百元医药费承担,这样医药费就不会超标)。
院方建议遭到家属反对后,院方违反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人为错误治疗(环环相扣)导致患者死亡。事后家属多次与院方交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院方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于是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起诉,当日立案,因该案需要对病例进行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于是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司法鉴定结果已出,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市中医医院答辩称】
本案中,患者曹某籁因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后因故死亡,鉴定书里面并无剖析死亡原因,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且在鉴定书里中医院的过错都是很轻微的,且上述过错并不会导致原告死亡后果,因此不能用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过错行为对曹某籁造成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曹某籁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且医疗费应当以实际支付为准,已报销费用不能计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鉴定意见】
x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曹某籁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嘱执行不到位,告知欠全面和规范,病情观察不仔细,处理欠积极,病历书写不规范等医疗过错行为。
【庭审意见】
被告辩称,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过错显著轻微且与曹某籁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鉴定意见书虽未明确曹某籁的死亡结果与被告治疗措施具有因果联系,但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其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
现鉴定书中明确被告存在医嘱执行不到位,告知欠全面和规范,病情观察不仔细,处理欠积极,病历书写不规范等医疗过错行为,而上述行为并不利于曹某籁的治疗,参考鉴定意见,并综合患者病情、被告过失程度等因素,故本院酌定被告x市中医医院就曹某籁的死亡对四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1375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死亡赔偿金342435元(68487元/年×5年),丧葬费61154.5元,护理费3414.06元(189.67元/天×18天),交通费400元,鉴定费5200元,合计426957.93元。结合本次事故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按照7500元计算。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7154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