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那么撤销*党**内职务,究竟包括哪些职务?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做以下梳理,以供讨论。
*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这类职务一般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届中上述职务若空缺,确有必需时,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这一类*党**内职务,也是大多数同志所理解的“撤销*党**内职务”所指的*党**内职务。
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主要是指非经*党**代会选举而是由*党**组织任命的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如某省财政厅*党**组书记等;*党**委工作部门中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如某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某市市委副秘书长等;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如某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等;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等,如某省纪委派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等;还包括*党**委办事机关中副科级以上职务,如某省省委组织部某处处长等。这一类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有时容易被忽略,这些*党**内职务,也属于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范畴。
实践中,疑问较多的是,*党**小组组长是否属于撤销*党**内职务所包含的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组长不属于*党**内的领导职务,*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他只是*党**小组的负责人,是*党**的基层骨干。因此,笔者认为,*党**小组组长不属于撤销*党**内职务所包含的*党**内职务,如果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即“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作出相应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党**员公职人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与政务撤职的关系:一是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撤销*党**内职务原则上匹配政务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二是注意对政务撤职的,还要按要求降低职务职级。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撤职,按照目前有关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职务,并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薪酬待遇。撤职时按照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如,某处长(正处职)被给予政务撤职处分,其处分后最高职务层次只能为三级调研员,并且不能担任副处长(副处职领导职务)。由此可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撤职的“职”指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如正处职、二级主任科员等,具体可参见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等规定。
综上,*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包含的*党**内职务,既包括一般理解的*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也包含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同时,在给予*党**员公职人员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时,要重点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问题,同时将*党**内职务和政务的“职”包含内容加以区分。
(作者:王明 单位:江苏省纪委监委省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