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 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 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
三、高级职称
学历和资历要求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在县(区)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重新取得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
工作业绩要求
临床、口腔、中医专业:
申报人员提交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主治或者主持完成的病案或5份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危重症病人麻醉管理病案、心理咨询评估报告、诊断报告等。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在病案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5-10份任期内不同年度病案、麻醉管理病案、心理治疗案例、诊断报告等,与申报人员提交的病案一并参评。
公共卫生专业:
申报人员提供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在专业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三个方面中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的业务工作报告。
护理类专业:
申报人员提供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完成的病案或5份业务工作报告,包括能够反映本专业水平、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
药学类专业:
申报人员提供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业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作。
医疗技术类专业:
申报人员提供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业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作。
管理技术类专业:
申报人员提供5份聘任现职称以来本人撰写并被单位采纳实施的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发展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业务工作报告)作为代表作。
基层申报专业: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须提交本人聘任现职称以来主治(持)的住院病案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未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中医、口腔医师,提交本人聘任现职称以来门诊病历复印件5份(不是同一年度,包含处方)。公卫医师提供5份业务工作报告,包括具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专题总结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护理人员提交5份护理案例报告或者护理查房报告。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5份本专业相关报告。
申报人员在须提供以上各类专业要求的业绩材料基础上,同时也可提供符合《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的其他业绩材料作为成果代表作。
工作业绩申报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任现职以来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论文 、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 技术专利 、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申报参评。
高级职称
破格条件
不具备相应学历要求但具有大专学历,或具备学历要求聘任现职满3年,申请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除必须满足上述工作量、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专业理论和能力等要求外,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副高级职称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需为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前3名,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正高级职称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需为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高级职称
转评、多评条件
(一)鼓励教学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教育、卫生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规定同时逐级晋升两类职称。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以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公卫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确因工作岗位调整,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
(三)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已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可按照规定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之间,可按照规定实施转评或多评。公共卫生类医师、药学、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不可转评、多评临床类、中医类、口腔类医师、护理专业高级职称,须在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后,按各层级职称条件要求,逐级进行申报。
(四)以上实施转评、多评的,在符合全省统一规定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医、药、护、技各类别内申报多评同层级不同专业职称,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且满足学历或学位、任职年限、工作量、执业注册范围等申报条件要求;
2.转评或多评具有职业准入要求专业的高级职称,还需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
3.因工作岗位变动,申请在医、药、护、技之间转评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申请在医、药、护、技之间转评现工作岗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4.符合多评、转评专业的其他申报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