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情形势分析及对策 (毒犯量刑标准和危害)

(注:本文写于2015年,获省监狱系统年度调研论文二等奖,个人认为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摘 要:近十年来,*毒涉**犯逐年增多的趋势非常明显,目前在监狱押犯构成中占比已经很高。*毒涉**犯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别罪犯的典型的心理、行为特征,改造难度很大。监狱作为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重视对*毒涉**犯监管、改造,对*毒涉**犯实行分押分管,对于提高*毒涉**犯的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毒涉**犯 数量大 改造难 分押分管

毒贩量刑标准图解,毒贩的特征

*品毒**祸国殃民。*品毒**问题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品毒**更曾让近代中国产生了“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的忧患。新中国成立后,*品毒**危害得到根本性治理。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品毒**的危害又有死灰复燃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不少不法分子受*品毒**及其暴利的诱惑,走上贩毒、吸毒或既贩又吸的违法犯罪道路。这些触犯刑律、统称为*毒涉**犯的不法分子,近年更是呈逐渐增多之势。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继公安系统陆续成立专门的禁毒机构之后,我省司法劳教系统的主要职能也整体转型成为“强制戒毒管理”。那么,监狱作为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又该如何应对呢?

一、以湘西南某狱为例看*毒涉**犯发展趋势、构成特征。

该狱是一所中等规模、中度戒备型男犯监狱,常年押犯2000人左右。2010年至2014年,以年初数据为准,该狱分别在押1969人、1975人、1854人、1930人、1888人,其中*毒涉**犯(指贩毒、吸毒、既贩又吸毒犯,下同)分别为438人、425人、439人、447人、448人,分别占比20.81%、21.58%、22.23%、23.16%、23.72%。

最新数据,截止2015年8月底,该狱实押1903人,共有*毒涉**犯459人,占押犯总数的24.12%。其中吸毒犯309人,占比67.32%;贩毒犯237人,占比51.63%;既贩又吸毒犯87人,占比19%。是否累犯方面,系初次犯罪者357人,占比77.78%;“二进宫”者94人,占比20.48%;“三进宫”者8人,占比1.74%。是否犯多个罪名方面,“一罪名”者406人,占比88.45%;“两罪并罚”者42人,占比9.15%;“三罪并罚”者9人,占比2%。在监内遵规守法方面,近一年内违反监规并受到处罚者44人,占比9.59%;近二年内违反监规监纪并受到处罚者85人,占比18.5%;近三年内违反监规监纪并受到处罚者129人,占比28.1%。文化层次方面,小学文化程度者126人,占比27.45%;初中223人,占比48.58%;高中98人,占比21.35%;大专以上7人,占比1.53%。年龄方面,30岁以下110人,占比23.97%;30岁至40岁之间168人,占比36.6%;40岁至50岁之间172人,占比37.47%。民族方面,汉族442人,占比96.3%;其他少数民族17人,占比3.7%。刑期轻重方面,5年以下者165人,占比35.95%;5-10年者161人,占比35.08%;10-15年者82人,占比17.86%;15年以上者51人,占比11.11%。职业方面,无业者232名,占比50.54%;农民220人,占比47.93%;两项合计452人,占比98.47%。期间,该狱确认重点罪犯283人,其中“有吸毒史”罪犯186人,占重点罪犯的65.72%。

以上数据是否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呢?我们不妨再看看与该狱紧邻的另一所中等规模、高度戒备型男犯监狱。是狱常年押犯近3000人。我们从其较大的6个监区中随机抽取四监区进行调查。截止2015年8月底,四监区押犯449人,其中*毒涉**犯91人,占该监区押犯总数的20.3%。这91名*毒涉**犯中,吸毒犯82人,占比82.9%。是否累犯方面,初次犯罪者76人,占比83.5%;“二进宫”14人,占比15.4%;“三进宫”1人。是否多个罪名方面,“一罪”者66人,占比72.5%;“二罪并罚”者15人,占比16.5%;“三罪并罚”者10人,占比11%。在监内遵规守纪方面,近一年内因违规受处罚者20人,占比22%;近两年内因违规受处罚者有34人,占比37.4%;近三年内因违规受处罚者有42人,占比46.2%。文化层次方面,小学文化程度者20人,占比22%;初中者58人,占比63.7%;高中者13人,占比14.3%;大专及以上为0。年龄方面,30岁以下者19人,占比20.9%;30岁至40岁者38人,占比41.8%;40岁至50岁者27人,占比29.7%。民族方面,汉族86人,占比94.5%;其他少数民族5人,占比5.5%。刑期轻重方面,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5人,占比5.5%;5-10年者20人,占比22%;10-15年者20人,占比22%;15年以上者46人,占比50.5%;职业方面,无业者38人占比41.8%;农民46人,占比50.5%;两项合计84人,占比92.3%。

把以上两组(狱)数据对比可以发现,除“刑期轻重”中“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占比与“15年以上刑期”者占比两项差异较大,是因戒备程度差异导致的正常现象外,其他各类别数据没有较明显的差别,显示出高度的重合性。因此,本次调查统计数据在湖南省直监狱系统应具有较普遍性、典型性的意义。

(一)*毒涉**罪犯逐年增加,趋势明显。10年以前,监狱押犯构成主要以较单纯的侵犯财产、人身安全类罪犯比较突出,*毒涉**罪犯较少。近十年来,*毒涉**犯逐年增多。在2010年左右达到较高数据,且仍有增多趋势。

(二)*毒涉**罪犯占比较高。调查表明,现在差不多每四名押犯中就有一名是*毒涉**犯!*毒涉**犯中大部分同时也是有吸毒史者。

(三)在监狱确认的“重点罪犯”中占比非常高。在监狱管理的各级有关文件中,关于“重点罪犯”的概念,到2005年4月湘监管发【2005】72号文件才正式将“有吸毒史罪犯”列入“重点罪犯”范围。说明在这以前,*毒涉**犯还没有吸引太多的目光。本次调查中,该狱“有吸毒史罪犯”在重点罪犯中占比65.72%。这个比例是非常高的。

(四)重新犯罪率高。“二进宫”者比例达到20.48%,加上“三进宫”者比例更大。应该说,*毒涉**犯的重新犯罪率已高居各类别罪名犯之首。

(五)监内违规违纪率较高。调查表明,*毒涉**犯在监内违规违纪率较高。且在监时间越长,违规比例逐年成倍增长。

(六)文化层次较低。初中以下者占比将近76%。

(七)年龄涵盖广。50岁以内的青壮年分布均匀,提示各个年龄段都是*毒涉**犯的来源人群。

(八)职业层次低。无业及农民者占比例高达98%。

(九)汉族比例大。少数民族者占比非常小。这与本省人口主要以汉族聚居有关。

二、*毒涉**犯心理、行为特征的典型性。

关于*毒涉**犯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经过犯罪研究、心理学、心理咨询等学界多年的研究及监狱、强制戒毒等基层一线警察的实践积累,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较多共识,具有比较突出的典型性(学术界一般将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分开描述,为节省篇幅,我们不妨根据自己的经验积累综述之)。

(一)人格扭曲明显。*毒涉**犯人生起点一般较低,经济基础很差,自卑、缺乏自信;走向犯罪道路后,不管是吸毒还是贩毒,普遍经历了大把金钱在手的情形或吸毒的“极乐境界”。人生体验经历可谓大起大落。且时间越长,浸淫越深。人生的大悲大喜或吸毒造成心理、生理上较大的损伤。*毒涉**犯的心态被一定程度扭曲,表现在对社会、世界的认识上,就是与正常人较大的偏差、偏激与偏暗。

(二)“心瘾”重,“复燃”率高。统计数据显示,*毒涉**犯中,有吸毒史的占67.32%。但不管吸不吸毒,*品毒**及伴随的大把金钱让*毒涉**犯生理和心理都会产生强烈、持久、深刻的依赖性影响,俗称“心瘾”。尤其是有吸毒史的罪犯,“心瘾”根深蒂固。长期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食欲不佳、面黄唇乌、心悸烦躁,心理异常。由此造成更加难以自食其力的恶性循环,导致反复*毒涉**,也就是医学上的“复燃”现象,且比例居高不下。

(三)贪、馋、懒、怕,改造难度大。 *毒涉**犯一般贪图快钱、不义之财,贪图享乐,贪图虚荣;眼馋、嘴馋,妄想成天吃喝玩乐、醉生梦死,逃避现实;有机会就偷、骗;怕苦怕累,逃避劳动,好逸恶劳;一旦成囚,又贪生怕死,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消极怠工、无理取闹,影响一片。*毒涉**犯自控力差、违纪率高。不但改造难度大,占用管教警察大部分时间精力,还影响他犯,影响监内改造秩序。

(四)恶逆变率高。 恶逆变,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后,在不良心理支配和其他因素推动下所导致的逆向变化,即从被害人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毒涉**犯中相当一部分是初次吸毒、或因种种原因贩毒走上犯罪道路后,在受到法律打击,生理、心理上得不到弥补的情况下,心理上产生应激状态,用比自己受到的更为强烈的受害方式通过加害于别人来减轻心理方面的压力。也就是通过报复来寻求心理上的快感,“拉人一起垫棺材底”。*毒涉**犯相当一部分是他犯恶逆变的结果,自身恶逆变又导致更多的违法犯罪。这也是*品毒**泛滥、禁而不止的原因之一。

(五)拉帮结伙、纠合性强。受*品毒**流通环节距离往往较长、国际国内重拳打击的影响,*毒涉**犯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居多。入狱后,这一纠合性在狱内也明显体现出来。他们因共同贩毒、吸毒尝到了“甜头”,习惯性为共同的*品毒**目标纠合起来,然后分工合作。平时蠢蠢欲动,千方百计通过电话、会见方式联系狱外力量,伺机再干一票。是时时刻刻存在的监管安全的重大潜在隐患。

(六)认罪率低。*毒涉**犯本身法律观念淡薄、头脑简单。*毒涉**后要么尝到“甜头”,要么被毒魔控制。即便在管教人员帮助启发时也往往处于悲观绝望、地狱中求生的心理状态。平时则往往一副破罐子破摔、诿责于他人、抱怨社会不公的心理状态。他们对*品毒**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深刻认识。入狱后则抱怨“运气太差”,对自己罪行有正确认识的较少,所以往往成为当前监狱警察攻坚克难的重点改造对象。

(七)社会危害性大。*毒涉**犯的上述心理行为特征,决定了这类罪犯不仅管教改造难度大,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之大也成为*毒涉**犯区别于其他类别罪犯的特征。*毒涉**罪犯不仅自身陷于*品毒**的泥潭不能自拔,而且衍生出盗、抢、杀、骗、奸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亲友,也威胁邻里、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直接危害性非常大,非常持久。

三、对*毒涉**犯实行分押分管的设想。

分押分管是指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关押,针对服刑人员的特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监管方式和管理制度。分押分管是行刑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监狱一项基本的行刑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质量是上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提出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分管分押制度”的最高级别的明确规定。目前来看,我省监狱系统实践《监狱法》第39条之规定,主要是将未成年犯、女犯实施单独关押;按刑期长短、高中低度戒备分狱关押,实行分押分管。另外,*教邪**类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类罪犯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分押分管。但因其人数较少而影响较小。我省新城监狱是一所专门关押即将释放、行将步入社会的罪犯的习艺性监狱,在全国监狱系统是一个创新性实践。它其实也是分押分管制度的一个表现形式。对*毒涉**犯的分押分管,早在1999年底,上海市监狱系统就对新收*毒涉**犯实施相对集中、定点分押、分类矫治的监管措施。随后该市*毒涉**犯基本按刑期长、短、未成年、性别分别关押在提篮桥、青浦、宝山、女子等四所监狱,集中度接近100%。笔者认为,鉴于我省当前*毒涉**罪犯数千的数量,以及其明显区别于其他类别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在我省对*毒涉**犯实施分押分管,组建专门改造*毒涉**犯的专业型监狱警察队伍和专门的监管单位,对于切实加强对*毒涉**犯的管理和提高*毒涉**犯的改造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培养改造*毒涉**犯的专业型监狱警察队伍。近年来,我省劳教系统的工作职能整体转型为“强制戒毒管理工作”。这方面我省强制戒毒管理系统应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以为,为切实提高和保障*毒涉**犯的改造质量,应该在队伍建设上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较高素质的管教人员。*毒涉**犯冥顽难化,改造难度大,需要相当大的耐心和较长时间的细致观察和多种形式的反复教育疏导。需要一支政治更加坚定、业务更加精通、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过硬、经验更加丰富、执法更加规范的监狱警察队伍。

2、较高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主要的是重视增加两类人员:一是心理咨询师及具有一定心理学专业基础的矫治人员。二是针对吸毒犯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这两类人才的职责一个是治心病,一个是治疗和指导戒除毒瘾。我省监狱系统目前的人才结构现状,经过近几年较大规模的心理咨询专业培训及考证工作,已经积累了一批具有国家二级、三级资格证书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公考还引进了一批心理学、教育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但是由于各级领导对心理咨询及心理矫治工作缺乏应有的足够重视,基层心理咨询及心理矫治工作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宜在进一步扩大医务专业人员队伍,以及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基础上,强化对相关工作实践的重视及具体部署。

(二)组建专门监管、改造*毒涉**犯的监管单位的设想。

一是设立分管分押*毒涉**犯的专门监区。就是在目前全省各监狱中,根据*毒涉**犯人数的多少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监区,抽调一支更加专业精干、结构更加合理的警察队伍,把*毒涉**犯进行集中关押改造。可以首先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狱设立*毒涉**犯管教监区。对*毒涉**犯管教监区,应该根据*毒涉**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施配备、学习时间、劳动任务等方面给予更加科学灵活的政策倾斜。

二是设立分管分押*毒涉**犯的专门监狱。就是根据全省监狱系统*毒涉**犯改造的实际需要,设立中、小规模的高度戒备型监狱各一所,专门监管、改造*毒涉**犯。或者选择一所中等规模、高度戒备型监狱先行试点,按刑期长短对*毒涉**犯分开监区关押改造。相应的,省厅、局应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施配备、经济目标等方面给予更加科学、灵活的政策倾斜。

四、当前管教*毒涉**犯宜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落实制度,直管严控。一是切实落实重点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2005年4月湘监管发【2005】72号文件精神。对有吸毒史的罪犯要高度重视、严格管控。二是切实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做到对*毒涉**犯一举一动了如指掌。三是切实落实徒手进监制度、门卫搜身制度、外协师傅管理制度、罪犯通信会见制度等,彻底斩断*毒涉**犯伸向社会的犯罪魔爪,堵死外界对狱内的渗透通道。

(二)强化宣传,细化教育。要加大对*品毒**危害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毒涉**犯甚至所有服刑人员树立对*品毒**正确、清醒、深刻的认识。要在加*法大**律宣传的同时,多选取反面教材进行宣传教育,以增强宣传教育效果。要耐心细致地利用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方式对*毒涉**犯施加积极影响。要高度重视、耐心探索戒毒治疗、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生理、心理矫治专业技术手段对*毒涉**犯的积极效果。

(三)业务强警,优待技警。切实提高警察对管控好、改造好*毒涉**犯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光荣性的认识,强化警察的*毒涉**犯改造业务和技能培训。要改造*毒涉**犯,警察首先要成为懂*品毒**、懂戒毒、懂*毒涉**犯的专家。而要引导警察学业务、习技能、勤探索、多实践、增效果,则必须切实采取措施优待在基层一线勤勤恳恳、扎实工作的专业技术警察。

参考文献:①《*毒涉**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犯罪研究》2005年第5期,姚建龙等著)②《*毒涉**犯的现状分析及对策》(宁波市望春监狱课题组,吕鹏飞等著)③《*毒涉**罪犯心理依赖的脱瘾》(尹华飞著,来自南国狱警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