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骗婚如何正确处理 (遭遇骗婚哪些钱可以索赔)

遭遇骗婚怎么办,碰见骗婚该如何解决

不久前,苏享茂与其前妻翟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二人于6月7日领证结婚,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两个月,苏享茂自杀身亡。有媒体报道称,翟某背后可能存在“骗婚”团队,其4次闪婚闪离,获利可能过亿。

读者君

方圆菌,李薛大战吵得我脑袋疼,但貌似很少人关注到苏享茂“骗婚”事件?

方圆菌

马蓉都没人关注了你说呢?苏享茂遭遇“骗婚”,目前还是媒体的推测,还要看进一步的调查。考虑到李薛、马蓉、翟某这几个事都跟婚姻有关系,方圆菌正好凑一块儿,讲讲“骗婚”的问题。

本文所探讨的“骗婚”,是指借助合法婚姻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们国家,一方面,人们有结婚送彩礼的传统;另一方面,民法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时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假意与某人结婚,赚得彩礼或夫妻共同财产后,径行离婚,不失为空手套白狼的好办法。

读者君

方圆菌,骗婚的婚姻也受法律保护吗?不应该是诈骗吗?

方圆菌

不好意思,骗婚的婚姻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确属合法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4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骗婚既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有朋友提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否可以以此为由,确定骗婚婚姻为无效婚姻呢?很遗憾,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也不能。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综上,按照现行法律,骗婚的婚姻就是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时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至于有朋友问是否属于诈骗,方圆菌想说,合法婚姻和诈骗并不矛盾。合法婚姻不是诈骗的免责条件,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罪的主体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所以,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夫妻间有诈骗行为,就可以以诈骗罪起诉。

比如,苏享茂案代理律师张起淮跟媒体分享过一个案件,一名男子包装自己为精英人士,并谎称自己父亲是*官高**,与在婚恋网站上认识的一名女子结婚,婚后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钱财,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男处**子10年有期徒刑。

张起淮也认为,骗取彩礼后就逃婚的骗婚形式相对较好定罪,而已经结婚的,要界定婚内诈骗行为,则难度较大。

读者君

方圆菌,你这样一说,就只能小心提防了……

方圆菌

婚姻关系吧,涉及主观情感的问题,要法律来管确实也强人所难。

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家庭意识淡薄,胡乱花钱,导致欠下大笔债务,最终离婚,算不算骗婚?再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就是图另一方钱多,而且另一方老迈,死后可以继承遗产,才与其结婚,算不算骗婚?在众多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除了真爱的类型,还有各取所需的结合。你用美貌换钱财,我用钱财换美貌,一拍即合的,不在少数。恐怕都不能算作骗婚吧。骗婚,真的很难界定。

所以,站在个人的角度,要防止被骗婚,只能主要靠自己擦亮眼睛了。

方圆菌稍微介绍一些近年来流行的骗婚形式,可以对号入座的朋友们,就得留个心眼了。

男性骗婚的:

一、与富裕女性结婚,通过离婚分割财产,获得巨额利益。

二、与前妻假离婚,与第三人结婚后与其离婚,获得巨额利益后再婚。(方圆菌没有特指某人,某人并没有与第三人结婚,千万不要对号入座啊!)

三、与高龄富裕女性结婚,女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继承权。

女性骗婚的:

一、为骗取礼金,假意与其他男子结婚,礼金到手后“失踪”。

二、与高龄富裕男性结婚,男方死亡后,获得巨额财产的继承权。

近年来,各地又出现许多骗婚团伙。比如,今年4月,天津查获一起骗婚案件,一名女子冒充天津蓟县人,其同伙分别饰演媒人、叔叔、父亲、弟弟,通过假结婚骗取礼金,相似手法作案6起,获利近10万元。

说实话,方圆菌认为,遭遇骗婚的人,多少都应该反思一下自己。骗婚其实是很好防范的,只需记住6个字:认真对待婚姻。谁让你在结婚前不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呢?着急结婚真的不是因为自己想占便宜吗?还有,婚前财产公证是保护自己不被骗婚最好的法律*器武**,为什么不用呢?法律提供了*器武**保护你,你不用,出了问题又责怪法律不保护你,这逻辑不感人吗?

读者君

方圆菌,那在婚恋网站上遇到骗婚的人,婚恋网站要负责吗?

类似问题有许多:在淘宝上买到假货了,淘宝要不要负责;在微博上被人人肉了,微博要不要负责;在百度上搜索到假医院了,百度要不要负责;在招聘网站上被骗进传销组织,招聘网站要不要负责。这类问题可以归纳为,网络平台是否应当为用户在平台上被其他用户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方圆菌

方圆菌认为,网络平台是否担责,要看网络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有没有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尽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网络平台必须保证平台上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它本身也不现实,法律关注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国内网络平台会在平台用户注册时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在用户使用平台时对发布的信息是否违法进行审核,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行事后补救。判断网络平台是否担责,主要看他们是否在这几个环节履行了相应义务。没有履行义务的,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义务,侵权行为仍然发生了,网络平台不担责。

拿网络实名制来说吧。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平台正式实施实名制,网络注册用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的责任是审核用户是否进行了实名登记,确保所有用户实名登记。如果网络平台上,有用户未经实名,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平台应当担责。然而,现实中也有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发布信息,越过实名制的监管。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使用犯罪手段(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逃脱网络平台的监管,网络平台鞭长莫及,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许多在招聘网站、婚恋网站上被骗的人,被实名用户发布的虚假信息所骗,由于网络平台没有义务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所以很难向网络平台追责。至于线上认识、线下侵权的行为,网络平台只能表示更加爱莫能助了。

现实中,也有一些网络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VIP用户承诺该平台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方圆菌想提醒一句,实际上网络平台很难保证所有用户所发布信息都真实、准确,如果用户在该平台上被这种承诺及虚假信息欺骗,可以依法维权,追究网络平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难以解答的奇葩问题,欢迎留言给小编,方圆菌会第一时间为大家寻找答案。

遭遇骗婚怎么办,碰见骗婚该如何解决

转载须知

遭遇骗婚怎么办,碰见骗婚该如何解决

编辑丨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文丨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