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动税控加油机芯片,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被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例1:2022年2月9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高县西江寺加油站的加油机主板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主板三块,一块经营95#汽油,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号C00476578,一块经营92#汽油,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号C00476596,一块经营0#柴油,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号C00476575。2022年2月11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生产厂家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2月15日,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以上主板为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但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非我司产品,均与我司出厂状态不一致。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当事人涉嫌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动税控加油机芯片,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8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2月21日,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燃油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芯片真伪和读取主板数据。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三块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编号分别为C00476578、C00476596、C00476575)均不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属于伪造我公司生产芯片。执法人员对加油站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执法机关认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为了盈利,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综合裁定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①没收燃油税控加油机主板三块(主板监控微处理器号分别为C00476578,C00476596,C00476575);②没收违法所得40760.34元;③罚款1800元。
例2:2022年9月8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阳市计量检测中心举报电话,称其在宜昌当红石化有限公司柳林加油站进行计量检定时发现该站3号枪、4号枪的加油机检定数据偏差较大。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3号枪、4号枪加油机主板进行拆除,并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并于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1、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6月25日与李XX签订了《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租赁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31年6月30日止。今年,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换证,该站实际负责人李XX委托其朋友王XX作为代理站长对加油站进行了改造,3月份,该站要更换燃油加油机,有人联系了王XX,说他们的主板能控制加油量,王XX在得到李XX同意后,借更换燃油加油机之机用涉嫌作弊的主板更换了3号枪、4号枪加油机原主板。3月14日该站通过了加油机计量检定,6月26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式营业。2、9月15日执法人员将当阳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其中3号枪示值误差为1.87%,4号枪示值误差为2.0%,当事人对检定结果无异议。3、当事人燃油加油机3号枪及4号枪主板经执法机关送生产厂家日照惠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厂家鉴定报告的结论是:“两块主板非本公司产品,与出厂时状态不一致,计量防作弊芯片与主板一体非本公司产品”,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厂家的鉴定结论无异议。4、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读取了当事人燃油加油机3号枪及4号枪显示屏累计加油量及累计销售额,其中3号枪累计加油量为13898.91升,累计销售额为107233.46元;4号枪累计加油量为19331.07升,累计销售额为151278.56元,但当事人陈述这两个主板不是原装主板,是旧主板改程序了的,不能证明安装上去时读数是归零的,所以两个主板的累计读数不准确。2022年9月26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燃油加油机3号枪及4号枪财务数据,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相关财务数据,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当事人拒不提供燃油加油机3号枪及4号枪真实的销售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阳市监罚告〔2022〕20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涉及面较广,危害后果较严重,且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改动程序的加油机主控板2块;2、罚款29999元。
例3:2022年3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进行检查,执法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也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更换18条加油枪的计控主板和监控微处理器,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送北京某电子技术公司鉴定,18块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均属于伪造芯片。当事人擅自更换18块加油机计控主板,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鉴于此,执法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呼和浩特市美盛石化有限公司北垣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台加油机;2、处以罚款1200元整;3、没收全部违法所得8662365.07元。
【法律法规】
A.《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B.《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D.《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