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疆新**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殷德成 刘玲
一年前,租客丁敏被“假房东”骗走一万多元房租后,又遇到真房东上门要租金,丁敏满腹委屈。冷静下来后,丁敏报了警,假房东及其同谋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前,该案在喀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到期不退租 冒充“二房东”
张雷曾在喀什市某小区一住宅租住了近3年,他没有固定收入,生活经常入不敷出。2021年9月,房屋到期后,他无力再支付房租,不但未搬离,还打起了出租房的主意。
房屋到期,房东并未及时收房,也未将该房的有关证件带走,这给张雷制造了机会。他让朋友李刚找到李晓,在某银行开通了一个账户,还新办了个手机号码。李刚用新办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又用李晓的相关信息制作了一张与张雷出租屋相关的虚假房产证。
一切办妥后,李刚使用新注册的微信账号发布了这套出租房屋的信息。
喀什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业务员王鹏看到该信息后,主动与李刚联系。很快,王鹏收集了房屋有关基本信息,与李刚签订了租房协议,并在某房产租赁网站发布租房信息。
不久后,正在找房的丁敏看到信息与王鹏取得联系,并与“房东”李晓签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协议,支付了1.6万元的房租等费用。
总算有了落脚之处的丁敏还未来得及高兴,就被真房东“一盆凉水”浇醒。
而另一边,李刚收到钱后自留了9800元,转给张雷5500元,其余的钱则花在了办理房屋出租的有关事宜中。
说法:构成诈骗 换来刑期
案发后,张雷和李刚自愿认罪认罚,两人的亲属通过喀什市某房屋中介公司主动向被害人丁敏退赔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丁敏的谅解。
近日,此案在喀什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雷、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他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雷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为初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提醒:双方都应多留意
租客在租赁房屋时要选择正规可靠的中介公司,且在正规网站查验房东证件,合同齐全后再交房租,网络信息有真有假,切不可听信一面之词仓促交易;中介公司也应对房东证件进行核验并规范租客看房流程,以免因疏漏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房东则应在出租过程中实时关注房屋状况,在租期结束后及时验房、收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