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较高,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并故意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此,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是关键。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合同纠纷转为合同诈骗的实务操作经验,分享给大家。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主动联系南宁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声称能够向其公司提供近万吨硫铅锌原矿。随后,于同年8月3日,王某与徐某在桂林某酒店进行商谈,详细讨论了签订合同的具体细节。于2019年9月5日,在贵港市,王某与徐某公司正式签署了月供货量为5000吨硫铅锌原矿的销售合同。然而,次日王某以已装好6个车皮的矿为由,声称需要支付运费,并以此欺骗徐某公司向其支付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80余万元。
问题焦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徐宝同律师团队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以签订合同为名义,实则骗取徐某公司财物。王某在与徐某洽谈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不能履行该合同的实际情况,虚构了提供硫铅锌矿的假象,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知。在徐某工商支付80万元货款时,王某通过虚假的理由获取了该公司的资金,并在随后逃匿。由于王某的行为明显符合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其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同时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团队办理了大量的将合同纠纷转定性为合同诈骗,通过刑事手段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成功案例。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仅为徐宝同律师团队在处理该类法律问题时的经验总结。如您遇到此类问题或聘请法律顾问,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