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讲个法律理念——物权优于债权,这属于现代民商法的基石之一。啥叫物权优于债权?房开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银行在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就叫物权,是对物的权利。房开商和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子卖给你,你可以要求房开交付房屋,这权利请求是债权,不是物。看到没,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你要求房开商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是无法对抗银行的抵押权的。
众所周知,大多数房开商拿地已穷尽现金流(甚至有的房开商连拿地的现金都不够,但那是另外一个故事了),拿了地还要再拿出一大笔钱修房子,这也太强人所难了。何况,从公司运作角度来说,适当的*款贷**是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所以,房开举债在我们现行的房地产市场是常例。
这种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理念,对买房人的伤害太大了。于是,我们国家调整了这个规定。顺便说一句,连物权优于债权的基石都可调整,所以我看有些法律文章,对新事物就斥之以不符合法律原则而不接受,而他的法律原则可上溯到罗马时代,我非常不接受这类文章。
话题扯远了,我们绕回来。我们国家是怎么整的呢?
简单地说,当出现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的时候,优先保护购房者权益。怎么优先?如果房子修好了,哪怕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银行也不能卖房子,房子归购房者所有。如果房子没修好,也不可能修好,那处理房子所得的款项先给购房人。至于银行咋整,损失呗。
但注意,不是所有购房人都能享受这一优惠。记住,中央说了,房子是拿来居住的,不是拿来炒的。所有,只有消费型购房人才能享受这一政策。至于炒家,不保护,严格按法律规定来。如果你炒的房子已经被房开设置了抵押权,那得银行优先。
什么叫消费型购房人,同时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查封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名下无其他用房;
第三:已支付款项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比较好理解,名下无其他用房怎么理解。中国那么大,我在北京在一套,在上海有一套,怎么算?这个问题法律也帮你想到了,最高院有个会议纪要,名下无其他用房是指在设区的同一市或县里面只有一套房子,那就算名下无其他用房。
总结来说,如果你的房子真是用来居住的,国家确保你的权益。如果是用来炒的,那投资有风险,自己考虑吧。当然,你要有本事,全中国每个市都买一个投资房,那,,,
感觉写了好多篇关于房子的,为什么?是因为房子是我们普通百姓的最大财产价值所在。要是有生之年,能经常写写基金啊、股票啊、信托啊、股权啊之类的,真是固我所愿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