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购房人可以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反映问题。

目前,公积金*款贷**利率是3.25%,商业*款贷**基准利率为4.9%。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个人住房*款贷**100万,20年偿还,如果使用公积金*款贷**,总支付利息为36万余元,月供5600余元;若使用商贷,总利息则为57万余元,月供6500余元。对于购房者来说,商贷的压力要远高于公积金*款贷**。
但是,不少开发商及房屋中介,为了减少资金回收的手续,快速回款,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限制购房人使用公积金*款贷**。为了维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货款权益,近日,太原市出台《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款贷**权益的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要求: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以下筒称“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售或现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
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以先办理商业货款后转公积全*款贷**等方式,限制、阻绕、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买房;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货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应无条件向购房人提供办理公积金*款贷**时所需的相关材料。
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市房管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款贷**的书面承诺,同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货款的公示。
太原市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国土局将进行联合执法,结合部门职责对违规企业及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货款购房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将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住建、房管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
关于与太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楼盘名单,购房人可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阴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