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亲均已过世
现在我想处理遗产问题
可是妹妹把着所有遗产明细

既不告知我具体数额
也不配合我进行分割
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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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您好,我父亲去年过世,母亲已过世四年,现在想处理遗产问题。但是所有的钱、存款、债券、房子等单据都在妹妹手中,她不愿意告知有多少钱,也不想分遗产。有什么办法可以查到,找律师能帮忙查吗?存款如果被她转移,怎么查到账户流水?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有途径查吗?这种隐瞒遗产的行为,有什么方法能保护我的权益?
A1:
你好,律师有一定限度的调查取证权,但无权查询银行账户等隐私信息,你亦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及财产保全,具体的维权方式则要结合遗产的继承方式予以说明。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首先需考虑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与妹妹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根据你的描述,你妹妹符合《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遗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现在继承已经开始而遗产尚未分割,遗产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你妹妹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若她有隐瞒、转移、侵吞遗产的行为,你作为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依法分割。
因此,建议你先与你妹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明遗产的内容及金额。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所以,若你能证明你妹妹有故意隐瞒侵吞遗产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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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家小孩和一对双胞胎孩子打架,双胞胎一起打我家小孩,我家小孩推了他们一把,结果双胞胎其中一个摔到在地手骨折了,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2: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责任需要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认定。
首先,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若是孩子间打架,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双方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双胞胎的受伤与其自身的打架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他也应对该伤害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你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其造成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一定责任。
再次,还需要看双方发生纠纷的地点是在哪里,若是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则也应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就具体赔偿方面,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与对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考虑居委会调解或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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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夫妻领结婚证后,再举行婚礼。举行婚礼时,女方父母给的陪嫁现金,可以认定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A3:
你好,陪嫁现金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需要看是否有相关约定。原则上,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领证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赠与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领证后女方父母赠与的现金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婚内的赠与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或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该笔嫁妆约定归属女方的,则以约定为准。
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该方的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在赠与该嫁妆时,明确约定只归属女儿一方,则可以认定该嫁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对于婚后父母在婚礼上给的嫁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该笔财产归属女方,或父母通过合同、公证等方式明确了该笔赠与归于女方个人,则该笔陪嫁现金可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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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母亲嫁给我继父,她们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了好几年。如果继父去世,他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继父和我母亲没有孩子)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遗产的具体分割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
首先,登记在你继父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你母亲与继父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应依协议或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若你的继父留有合法的遗嘱或遗赠,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留给你们的,你与你母亲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依法参与继承;若没有遗嘱或遗赠的,能否参与法定继承则需要看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我国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合你的描述,你母亲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即无法以配偶身份参与法定继承。若你与你继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亦无法以子女身份参与遗产继承。你继父的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被他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分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构成同居关系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依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分给适当的遗产。若你与你母亲符合上述规定,也可据此主张分配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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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女婿(结婚五年)背着我女儿办了很多信用卡,到处透支,他对我女儿说现在负债两百万元。这段时间他不管家也不管孩子,生活费从来不给。孩子病了,我女儿逼他才拿到二十五万元左右用来给孩子看病。其他的钱,他就拿回他父母家搞装修、玩车、还给他的姐妹。他一直在借钱,估计过不了多久就会负债三百万元,如果他俩离婚,我女儿要替他还一半的钱吗?
A5:
你好,你女儿需要承担的债务份额,应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判定。
原则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偿还时,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在具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借债是否为双方共同的意愿、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一方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就你描述的情况,给孩子看病的开销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是正常赡养老人的支出,则也会计算在共同债务中。但如果超出必要限额,如将大额款项私自支出给父母装修、玩车或给姐妹使用,一般不应计算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的大额负债,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了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你女儿不需要承担。
鉴于对方的行为,建议你方可以保留对方借款用于自己花销并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的证据,尽量劝阻对方的不良消费行为,也可以在考虑清楚后,通过离婚的方式及时止损。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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