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总广局**“封杀令”真伪 | 观察

导读

近些天来,网络上一些关于“*电总广局**”封杀令的消息频繁流传,*电总广局**对明星发布“限薪令”、将禁丑闻劣汰者出镜、*播禁**一系列热门境外剧、停播养生节目的传闻纷至沓来,刺猬君仔细翻阅了*电总广局**官网上09年以来发布的通知,盘点那些年*电总广局**的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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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刘思维 整理

1封杀明星说

*电总广局**“封杀令”真伪|观察

报道信源是名为“娱乐on call”的微信公众号,稿件中并未呈现*电总广局**方面的回应,而是盘点了明星的高片酬。

*电总广局**“封杀令”真伪|观察

由报道原文可见,“总局明确表态不能让违法犯罪行为者和丑闻劣迹者在广播影视作品中发声出镜”是*电总广局**副局长田进发表的观点,但2009年以来,*电总广局**的官网*电总广局**并未公开发布任何相关文件“封杀”“丑闻劣迹”明星。

2*播禁**境外剧说

近日,一封题为《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的文件在网上流传甚广。文件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2014年9月2日”,核心内容为:1、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2、各网站需要先在统一平台登记,待总局确认后与版权方签约, 随后再报送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审查,最后再由总局配发序列号。这两项内容被媒体解读为“总量控制”和“先审后播”。并称,前者对各网站的实质影响不会不大。而后者造成最直接的影响是:美剧、水木剧等边拍边播每周更新的剧目,以后再无法实现境内外同播。

但*电总广局**官网上并没有发布这份文件。在今年9月15日发布的题为《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文件,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放播**。

3严打婚外恋内容&电视盒子被禁说

*电总广局**“封杀令”真伪|观察

报道里提到*电总广局**“日前发布”《*电总广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官网近两年的通知中根本没有涉及相关文件。刺猬君翻了30多页通知,终于找到了“疑似”上述报道提到的通知。这条2009年8月14日发布的通知题为《*电总广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并没有涉及关于婚外恋的任何内容,而是规定了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经过相关单位许可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这则5年前发布的通知同时也回应了最近关于*电总广局**禁用电视盒子的传闻。

那么,*电总广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容底线究竟何在?刺猬君在通知栏里找到了两个正式发布的相关通知。2014年1月2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及2012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通知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教邪**、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力暴**、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辱侮**或者*谤诽**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严打 “婚外恋”的“禁令”也从未公开发布。

4养生节目停播说

*电总广局**对泛滥养生节目“发飙”近日又为*电总广局**带来了一些骂声。*电总广局**官网于2014年9月29日发布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要点如下:

●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

●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观众,严禁养生类节目变相发布广告

●严禁出现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内容等的行为

在养生节目这一节,*电总广局**的做法总的来说还是大快人心的!

刺猬君在疯狂翻阅30多页通知的间隙,也发现了一枚彩蛋:一张图证明*电总广局**也是个不省心的小妖精~~

*电总广局**“封杀令”真伪|观察

附官网各项通知原文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广电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力暴**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善美真**、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四、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对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主创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网络剧、微电影选题管理,确保所选题材积极健康向上。同时,采取举办创作座谈会、开展优秀节目评奖、行业自律和文艺批评等方式,引导主创人员自觉坚持正确导向。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

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其中,有些节目虽然存在问题,但重新编辑后可以播出的,要立即联系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重编节目经相应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违反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总广局**令第34号)予以处罚。

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通知到辖区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并督促持证机构落实好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

2014年1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力暴**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广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善美真**、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

(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1、具有网络剧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放播**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所有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都应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

2、具有专业类视听节目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放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应组织2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教邪**、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力暴**、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辱侮**或者*谤诽**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四、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队伍建设

(一)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具体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统一制定。

(二)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需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节目审核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申请成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可以免予培训考核。

五、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管

(一)各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做好网络视听节目和相关信息内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网站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同时建立健全审核工作队伍和内容把关机制,严格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各项措施。

(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

1、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方位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要充实监管力量,不断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建设;要督促和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相关管理要求。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坚守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流程,严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关,所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建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播制度,加强播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要做好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抓紧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投诉。

六、强化退出机制

(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

●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

●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观众,严禁养生类节目变相发布广告

●严禁出现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内容等的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做好

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疆新**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信息的需求,各级电视台开办了一些不同类型的养生节目,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受到广大观众欢迎。

但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作广告。这些误导了电视观众,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电视媒体形象。为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养生类节目播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视养生类节目的规范管理

电视养生类节目是电视宣传的合理组成部分,通过专家的权威解答,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健康知识和科学常识,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是电视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规范电视养生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强化内容和形式的审查把关,对普及健康养生知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电视媒体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电视台要坚持媒体职能,坚守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养生类节目内容质量。

二、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审查把关

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凡在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养生类节目。鼓励上星综合频道制作的优秀养生类节目在地面频道播出。

养生类节目应为广大观众提供真实、科学、实用、权威的资讯信息,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观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节目进程,引导嘉宾围绕主题介绍相关知识。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

(二)聘请医学、养生、营养等方面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三)开设的观众咨询热线电话,须是以本台或者本频道为主体申请设立的,并只能在节目片尾进行提示。节目中不得出现任何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

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养生类节目应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严禁出现以下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等产品或服务。

(二)直接或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内容。

(四)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

(五)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内容或其它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类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建立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体、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和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核验辖区内上星综合频道养生类节目备案情况,并于同意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传媒司备案。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成立即整改并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如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五、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养生类节目的备案核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养生类节目或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电视台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情况备案表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

2014年9月29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关于立即停止播出

“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等养生类节目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疆新**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一些电视台播出的“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违反《广告法》和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节目形式变相推销药品、保健食品等,误导广大消费者,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经查,这类节目通过使用形象生动的语言讲解疾病预防知识吸引观众,采取在讲解中植入产品介绍或者反复宣传热线电话等方式,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作广告,并通过现场观众讲述相关产品帮助自己治愈疾病的故事,来为产品疗效作证明。“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养生节目以隐蔽性植入广告和患者作形象证明等形式,变相为药品、保健食品等作广告,并夸大夸张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甚至耽误一些患者及时就医,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为严肃纪律,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健康365”和“杏林好养生”节目。

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照本《通知》精神,立即对其他养生类节目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凡属内容和表现形式相类似或者其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的养生节目,一律停止播出。

总局重申,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大对所有养生类节目的审查把关,不得以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近期,总局将出台有关文件,对养生类节目予以明确规范。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

2014年6月6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办公厅关于停止

播出“萱妃珠宝”等13条

违规广告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疆新**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部分电视台播出“萱妃珠宝”等13条广告,内容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电总广局**令第61号)、《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卫强**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3〕70号)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萱妃珠宝”、“灵轩金饰”、“缌妃皇金饰”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违规内容。

二、“御海肤强酶克癣”、“JER风痛治疗仪”、“免费送书--《糖尿病不吃药》”等医疗和健康资讯服务广告,存在使用新闻素材和资料做宣传、以患者形象做疗效证明等违规内容。

三、《经财风向标》、《经财新动力》、《财经论道》、《财经全方位》、《天生银家》、《金银盛世》等以电视栏目的形式,采用主持人和嘉宾互动、专家讲座等方式,变相为现货白银投资做广告宣传,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公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使用新闻素材、资料做宣传等违规内容。

四、《华夏鉴藏》以电视栏目的形式,采用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的方式,变相为*民币人藏收**做广告宣传,存在夸大、夸张宣传,使用现场访谈形式和新闻素材、资料做宣传等违规内容,同时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电总广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卫强**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自即日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止播出上述违规广告。

请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督促其严格遵照执行,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坚决防止类似违规现象出现反弹。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办公厅

2014年3月26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

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05 15:00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下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放播**。

《通知》指出,为发展繁荣网络文化,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善美真**的境外影视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通知》明确,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后,在本网站播出。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电总广局**令第42号)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放播**。

*电总广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4 15:00

8月11日,*电总广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疆新**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电总广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广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电总广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应当建立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所传播视听节目内容可管、可控。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电视机终端用户传播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及《*电总广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传播的影视剧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四、开展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应当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从事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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