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监护制度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些弱者的权益,我国民法对这些人的监护人及职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滥用监护权,导致被监护*权人**益被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
例如,有的监护人侵吞、藏匿、转移、私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打着“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考量”旗号,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更有甚者对被监护人进行殴打,辱骂,虐待,这些行为对被监护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那么,面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未尽监护责任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监护人及监护责任的概念
监护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类型有四种: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又称监护职责,监护事务,它是指监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监护的权利和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
它既包含对被监护人人身健康、安全的监护,又包含对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安全的监护。

二、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案例及分析
小明今年13岁,在他6岁时,父亲遭遇车祸去世。小明8岁时,小明的母亲李某改嫁,自此小明一直与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然而,李某却以自己已经改嫁,对小明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而今小明面临小升初,若要在本地学校继续上学,需要其母亲李某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小明的爷爷奶奶多次联系李某,让其配合办理,但均遭到李某拒绝。
小明的爷爷奶奶无奈之下,将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李某作为小明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小明的爷爷奶奶作为小明的监护人。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小明爷爷奶奶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亲和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他们对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这种教育、抚养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父再娶、母改嫁而发生变化。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亲去世后,母亲李某是小明唯一的监护人。李某对小明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其已经改嫁而发生变化。

李某在改嫁后未探望小明,对小明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了影响,且李某拒绝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
李某的种种行为,如果继续让其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则不利于小明的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由小明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职责的内容
(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主要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目的。
一方面,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为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证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保护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免受他人伤害;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如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对他人受到的损害父母负有赔偿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抚养未成年人,支付其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
(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主要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及社会的安全,并且促使他们恢复健康为目的。

对于此类人,被监护人应多加照顾和保护,使他们获得与他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享有同意权。对于没有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负有妥善看管、照顾的义务,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在对老年人、残疾人、心理障碍患者等,监护人应当积极为被监护人提供医疗帮助,排除其身体、精神上的障碍,力求使其行为能力最大限度地得到恢复。
另外,对于此类人所有的财产,监护人不得进行擅自处分,使用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四、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家暴、*力暴**伤害等侵害被监护*权人**益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遗弃罪、虐待罪,被监护人、有关人员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监护人加以刑罚处罚。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
此外,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使得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并不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免除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如属应当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情况,其他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向其追索抚养费。
作为监护人,应当始终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对于监护人做出的有损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其他家庭成员或组织应及时加以制止,切实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