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怎么办 (工伤认定了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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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2011-1-1)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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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工伤认定相关决定的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1.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关

处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为人社局; 特殊的受理部门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要看当地政府对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如原杭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授权,负责开发区的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依据[1]。

2.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如】上海市奉贤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为上海市人社局。

详见:上海高院再审【《于某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沪行申72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扣除于某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起仲裁的期间1日,于某提出工伤认定的日期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奉贤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例如】东莞市社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为:东莞市市政府。

详见:广东高院再审【东莞某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粤行申1084号】“…东莞市社保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53950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凡娟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东府行复[2016]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东莞市社保局作出作出的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相关规范: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十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 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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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并行

看似简单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仅可能涉及民事诉讼,还可能涉及行政诉讼。在广东高院审理的【东莞某公司与东莞市社保局的行政再审案件(2017)粤行申1084号】中,可以观察到劳动者为了申领到工伤保险待遇,除了最高检的抗诉,几乎走了所有的司法救济程序。 案件过程:行政复议--民事一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民事二审

1.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诉讼当事人的列明关系如下:

未经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原告: 用人单位、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者为原告;如果单位不服,单位为原告)

被告: 作出决定的行政单位——一般为人社局

第三人: 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劳动者为原告,可以将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用人单位为原告,可以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

【举例说明】经过行政复议, 复议维持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列明:

一审原告:薛某(劳动者——谁不服谁是原告)

一审被告(共同被告):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维持)

一审被告(共同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采油厂(用人单位)

详见:最高法院【《薛某、甘肃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

【举例说明】经过行政复议, 复议改变的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列明:

一审原告:刘某(劳动者——谁不服谁是原告)

一审被告: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改变)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茂南某公司(用人单位)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详见:最高法院再审【《刘某、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1号】

相关规范: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权人**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2.民事诉讼

1)案由: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如果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愿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首先要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案由: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

引起争议的事由,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工伤赔偿数额引起,诸如具体的赔偿项目金额: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 停工留薪期原福利待遇(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的合理费用、餐补、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合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发生工亡的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八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