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楼产权归谁所有 (集资楼产权多少年)

【案情梗概】

1997年,原永康某公司员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修建了坐落在永康市XX路XX弄XX幢的房屋,该房屋共6层,每层2户人居住。该房屋屋顶阁楼原系用于放置水箱,供全楼业主饮用水,并做了防漏,后水箱闲置不用。该屋顶阁楼未登记于任何业主名下。

2011年12月,该房屋六楼业主对屋顶阁楼进行修缮,拆除了水箱和屋瓦。后因其他业主出面阻止而停工。2011年12月14日,各业主达成《关于房屋阁楼修理决议》一份,载明“经12户户主共同协商决定,由各户主共同出资修理,阁楼使用权由出资人共同享受,不出资人放弃享受权。”其中101、202、301、302、502、601、602室业主签字表示同意出资并享受阁楼使用权,102、201、401业主表示不愿出资并不再享受阁楼使用权,402、501业主未有签字。

后由601、602业主垫资对阁楼进行了修缮,内容包括拆除水箱、墙体重修、更换瓦片、防漏等。之后其他业主未分摊修缮费用。

2022年10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永康市城市更新行动指挥部的公示材料,案涉602楼上阁楼价值182410元、601室楼上阁楼价值185283元。由6楼两业主徐某某、叶某某享有。

现业主徐某A、王某某、方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阁楼的*迁拆**安置权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各享有1/12的份额。

顶层阁楼的使用权归谁,楼房顶层阁楼所有权归属

【双方观点】

徐某A、王某某、方某某:

1.本案讼争的屋顶阁楼,其功能为防漏、隔热,并在其上建造供水设施,供本单元住户放置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完全是基于本单元业主共同利益而建造。

2.《关于房屋阁楼修理决议》该决议处置是使用权,修理行为并不能改变该物权权益属本单元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属性。

3.徐某某、叶某某在庭审中明确承认,涉及本案讼争的屋顶阁楼由本单元业主共同出资建造,并在修理前夕曾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动用维修基金支付修理费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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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两业主徐某某、叶某某:

1.本案所涉阁楼于2011年重新修缮,主体结构及主要功能未曾改变,但修缮后大大加强了本单元的防雨防漏功能,消除了阁楼霉烂坍塌、瓦砾掉落的风险,本单元所有业主皆为受益方;

2.修缮阁楼及截至2023年*迁拆**拆除为止,本单元所有涉及屋顶漏水漏雨修缮款项,皆由601、602业主承担,其余业主未承担费用;

3. 本案单元超三分之二业主签署“关于房屋阁楼修理决议”,决议明确写明,出资者享有阁楼使用权,不出资者放弃阁楼使用权,除601、602外,其它写明出资的业主,事实并未出资,已违约,应按不出资处理,此决议合法,受法律保护。

4.本案阁楼在没有产权证明的情况之下,601及602业主实际合法获得了使用权,*迁拆**办将本案阁楼价值归于601及602业主名下,公正、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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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案涉阁楼虽然是全体4单元业主共同建造并用于放置水箱的,在水箱弃之不用后,阁楼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关联已微乎其微,而与六楼业主的利益最息息相关。

在2011年12月14日,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签署了《关于房屋阁楼修理决议》,决定对阁楼进行修理,并确定不出资者不享有阁楼使用权。该决议合法有效,全体业主应当遵守。 从本案情况后,签署该修理决议后,修理费用由六楼业主支付,其他虽有部分业主同意出资,但最终都没有分摊修理费用。 故依照决议约定,案涉阁楼的使用权归属于徐某某、叶某某。考虑到案涉阁楼平时多为六楼业主管理维护,2011年的修缮费用也全部由六楼业主即徐某某、叶某某支付,徐某某、叶某某对案涉阁楼贡献较大。故公示材料中将案涉阁楼的*迁拆**安置权益确认由六楼两业主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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