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对事故责任作出重新认定,最大程度还原了案件事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今年1月,刘先生驾驶越野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向右侧变道,与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孙先生车辆发生剐蹭。碰撞发生后,两车短暂停车,刘先生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继续向右变道,孙先生加速行驶,两车再次发生碰撞。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越野车车主王女士将孙先生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等。
朱海燕法官查明,根据孙先生车载监控视频显示,本次事故先后发生了两次碰撞。
关于两次碰撞。第一次碰撞,系因事发路段道路较窄,孙先生驾车在右侧道路缓慢通行时,刘先生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直接向右占道变道,导致两车剐蹭。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次碰撞的发生,是刘先生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继续向前并向右变道,孙先生在刘先生所驾车辆已明显驶于其前方的情况下,未立即刹车,反而加速行驶撞向前方车辆。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但孙先生具有主观故意,应承担较重责任。
关于责任认定。鉴于双方共发生了两次碰撞,且碰撞部位及车辆损坏结果无法准确区分,朱海燕法官结合两次碰撞中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孙先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70%。因孙先生对第二次碰撞发生具有主观故意,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加边框提示,并有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法院遂判决对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孙先生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翻推**的除外。”因孙先生车载监控视频足以*翻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本案系因原被告双方开“斗气车”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轿车持有量不断上升,道路拥堵现象也日益频发,本案通过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根据的查明的事实,重新划分了开“斗气车”的双方的责任,判令被告对其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提醒司机们在公共道路上要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徐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