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了面对工程领域的“久拖不审、久审不决”可以 在合理期限之后通过启动司法造价鉴定来解决。
张无计搞懂了这个解决方案,正准备起诉医院时,却突然传来喜讯,告知“审计结论马上就出来了”。
张无计:马上、马上……5年前就是这个词,都不知道这是一匹什么马,跑了5年都还没跑到眼前。
这一回还真是匹千里马,接到通知的第二周,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就出现在了张无计的眼前。
张无计带着开盲盒的心情,激动的翻开了审计报告。

按照此前张无计报送的送审价来算,还能拿1600多万的尾款,张无计心想,顶多在几个签字不完整的签证项上做一些审减,也就砍个不到300万,至少还能拿个1000多万的尾款。
审计报告打开了,看到结果的张无计一拳锤在茶桌上,茶杯给震落到了地上,摔了一个碎碎平安。

按照审计结论,张无计仅有500多万的工程款可以拿,远远不够覆盖外欠的债务。仔细一看, 变更、签证、索赔,增加的措施项等,一分钱都没认 。
这个审计也砍得太六亲不认了吧!张无计心中极其不满意。
但,生气从来就不是解决问题之道。
于是张无计马上聘请了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找征求意见稿中审减项目的不合理点,形成了一大堆的意见,找到建设单位去反馈。
建设单位充分听取了张无计的意见,并全部反馈给了审计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单位也进行了耐心的解释……
态度很到位,结果仍让人崩溃。
审计与张无计之间并没有私人恩怨,只是站位不同,适用的规则不同,一切看似意外,却又在情理之中。
努力争取之后的张无计真无计了。
其实,办法肯定是有的。
无法改变审计结论,但,可以*翻推**有错的审计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说了:如经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之处,该审计结论不应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然后呢?
然后,就是人民法院 可以组织双方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这样都还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对工程造价的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看来,这办法是找到了, 只要审计结论存在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形,是可以不认的,最终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解决。
但,问题又来了。
“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以什么标准判断呢?
比如审计中未予认可的情形:确实存在签证项目,只是签证资料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施工工艺与定额子目中的工艺不符、有证据证明业主指令不按图施工,但未完善相应变更手续……
总的来说,所谓的“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就是指应计量而未计量、计量明显错误、应计价的没计价、计价明显错误等情形。
对了,我那审计报告审减的部分就是你上述说的几种情形,那法院还是没同意我鉴定的申请呢。
你不着急,我再问问你:你说存在这几种情况,是都有证据证明吗?
你嘴上说有, 只能叫做生活事实,只有当你能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观点时,你所说的才会转换为法律事实,此时才可能说服法官启动造价鉴定。
所以,证据为王!
平时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对相应资料的完善、对相应证据的收集是极其重要的。

打个总结:审计结论明显有误,如何破?
——收集确凿的证据证明审计结论存在“应计量而未计量、计量明显错误、应计价的没计价、计价明显错误”等情形,通过诉讼启动造价鉴定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