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美和大壮结婚后,购买了某套房屋,登记在小美名下。债权人老王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小美和大壮,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老王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上述房屋。后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大壮向老王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小美和大壮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各自银行账户的现金以及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并就房屋产权约定为“无争议”。
老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壮名下财产,经法院执行,发现大壮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作出终本裁定。之后,老王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认为小美和大壮所签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债之嫌,应析出大壮在诉争房屋中的份额后予以执行,故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系小美和大壮夫妻共有,由二人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法院认为:
老王作为权利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小美和大壮在离婚时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约定为“无争议”,法院认为,离婚时双方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予以明确,此行为并不符合常理,且容易引起歧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的约定应视为双方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小美和大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知道老王系大壮的债权人,大壮欠老王的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且涉案房屋也因该项债务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此情形下双方依然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约定归小美所有,导致老王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小美和大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老王合法利益的嫌疑, 因此法院对小美和大壮的主张无法采信。现小美和大壮已经离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各占50%产权份额。因此,老王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由小美和大壮各占50%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确认某房屋小美和大壮各享有50%的份额;

裁判评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构成要件
(1)诉争财产为债务人(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
(2)共有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扣冻等措施;
(3)共有人未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在执行过程中协议分割未经债权人认可;
(4)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此类案件常见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夫妻提起诉讼。此时债务人夫妻可能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已离婚但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婚后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析分共有财产具有适法合理性。但在男女同居、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中,由于财产并非绝对共有状态,即便债务人恶意将财产移转至其他同居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债权人亦不能选择代位析产纠纷起诉,而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来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