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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好多企业的咨询,个税年度汇算正忙的不亦乐乎!突然接到税务局通知,企业被自己的员工“申诉”了,这是什么“神操作”?针对被员工“申诉”的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一、员工为什么要申诉?
首先,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员工为什么要申诉?
小A在西安某建筑公司上班,但这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她在当地另外一家咨询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
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里西安某建筑公司给自己每个月多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实际上她根本没收到钱,导致她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要补一大笔税金!
因此,小a气愤之下,在个人所得税APP把这个西安某建筑公司给申诉了。
有些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的情况,然而有很多会计就会按月计提工资把个税算出来。工资未发,就计提扣缴个税,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现在税务局每年都要求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收入明细一出,如果纳税人没有收到工资,但财务却已经申报个税,出现类似上面的问题,财务就摊上麻烦啦!
因为员工点击了申诉,这个时候税务局就要对被申诉企业启动核查程序。一旦开启对被申诉企业的核查,就不仅仅核查是否真实支付,还将对支付的名目与支付的对象同时展开核查。

二、税务局具体核查什么?
1、核查款项是否真实支付
这将决定这项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款项的支付方式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很重要了。
(1)如果资金是通过对公账户真实打到该投诉人的账户,那么税务局会作出“申诉不成立”的结论。
这种情况有时候是员工误点了,企业如实提交资料即可。
(2)如果这资金是未真实支付到该投诉人的账户,且无法证实已用现金支付。
即使完成对该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那么税务局也可能会作出“支付未真实发生,如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的结论。

2、核查款项是以什么名目支付
这将决定这项费用适用什么个人所得税税目。也就是到底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这个时候就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来证明了。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如图所示:

在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而年度汇算时,综合所得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将投诉人的劳务报酬以工资薪金的名目发放,年度汇算劳务报酬收入没有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将造成投诉人无法退税。反之,如果将有雇佣关系的投诉人工资薪金以劳务报酬的名目发放,人为增加20%的减除费用,造成汇算退税,也有涉税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市场上已有诸多合规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供选择。例如,利用税收优惠园区的*开代**服务,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均可将综合税负有效控制在3%左右。
然而,倘若财务人员对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认识不清,未能精准分类并依法申报,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或个人陷入税务风险,还将无谓地加重其税收负担。

3、核查款项是否以别人的名义作为支付对象
不少高管申报个税时,将妻子、已经退休的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拿来分摊收入,力求适用更低的税率档,少申报了个税。一旦发现,等待你们的将是罚款滞纳金。
三、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个税申诉?
接到申诉后,根据自然人申诉的事项,查看该自然人任职时间、离职时间、收入数据等信息。
A、若企业确认以上信息均申报无误,则自然人异议申诉不属实;
B、若企业确认以上信息申报有误,则自然人异议申诉属实,按以下处理:
1、对于“被任职(无收入)”的申诉
A、 从未在职的,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修改离职时间和任职时间为同一天;
B、曾在职的,把离职时间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更正为实际离职时间。
2、对于“被收入”的申诉
A、任职信息正确收入信息有误,更正自然人的收入申报数据;
B、任职信息和收入信息均有误,先更正自然人的收入申报数据,然后修正离职时间,根据相关情况整理资料反馈至税务机关。
3、删除收入申报记录
在该申诉人未在职月份起逐月删除申诉人申报记录。
4、修改人员任职信息
把已离职人员或为在职人员信息都修改成“非正常”状态,完成人员信息更正之后,重新计税申报,系统反馈“申报成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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