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登记结婚却生下孩子,分手后男方是否应返还彩礼?
近日,吉林省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2017年,王某和殷某举行婚礼,并向殷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由于王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分居。分居期间,孩子和王某一起生活,但双方未领证。因此,王某将殷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某和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酌情判决殷某返还彩礼7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因此,二审法院改判殷某酌情返还王某彩礼款2万元。

很多人对此表示不解,孩子都生了,为什么还要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也就是说,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在第一项的规定中,如果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

在这里,我想说,法律条文是可以被解读的,但生活往往比法律更加复杂和精彩。爱情的骑士从来不是法律,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婚姻关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