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合同到期 (工伤还没鉴定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最近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内容是单位一名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询问该如何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其中,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他们劳动合同的终止,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或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即丧失劳动能力,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因此,只要职工因工受伤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维持至劳动者退休、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意味着,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同时,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构成伤残,劳动合同均应顺延至工伤治疗期满。

案例来源:(2021)苏05民终5148号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而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据此,劳动合同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至少应当自动续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

本案中,张会芳于2019年12月23日在耀星公司工作中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会芳与耀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但因张会芳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自动续延至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

耀星公司在张会芳停工留薪期内支付过工资,表明其亦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在存续中。

如要发生劳动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终止的效果,张会芳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明确向耀星公司提出,但张会芳并未这样做,而是在2020年9月15日申请仲裁时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人民法院无法也不能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张会芳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6月23日结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此时双方均未向对方表示过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合张会芳在2020年9月15日申请仲裁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可以将该日期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