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见习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刘宇靖
进入暑假旅游出行高峰期,不少市民为了省心省力而选择报团出游。然而,往往会有一些突发事件,让开心之旅变成闹心之旅。佛山中院近日公布了三起涉及旅游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并为消费者支招。
塞车导致误机谁之过?
顺德市民伍仁(化名)趁着假期在某旅行社报团海南岛游。出发当天,伍仁提早3个小时在约定的地点集合前往机场,最后却因为塞车,没能赶上预定的航班。旅行社提出改签航班,但改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伍仁不同意,要求解除旅游合同。
协商过程中,双方在赔偿责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伍仁把旅行社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伍仁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要向伍仁退回部分旅游团费。但是旅行社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今年2月,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伍仁在签订合同后,已经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并且到指定地点集中,在机场等待配合改签,已经履行协助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而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公司,对行程的制订具有绝对的经验,因此延误送机是旅行社的过错,构成违约。
最后,佛山中院维持了旅游合同解除的一审判决,并改判旅行社全部退回伍仁的旅游团费及保险费。
旅游景点不能游玩?
市民*德吴**(化名)向往三峡大坝,便通过旅行社参加有三峡大坝等景点的旅游团。参团后,由于天气和交通管制等因素,乘坐的游船无法全程参观三峡大坝,最终被迫返航。*德吴**认为,旅行社无法实现旅游协议的承诺,于是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旅行社应退还三峡大坝景区门票和餐费,并在此基础上补偿150元。旅行社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线路行程资料中注明“根据季节、水位、天气、航道、团队情况临时有变化,上述行程表中的抵达时间或景点可能会有相应的变化,此活动行程安排表仅为预计时间”等。旅行社没有及时通知*德吴**行程有变存在不足,虽然*德吴**已经游览了大部分景点,但三峡大坝是行程中重要景点之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合情合理。最后,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旅途发生意外谁来赔?
旅行途中难免磕磕碰碰,市民李陪(化名)就在旅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对于事故责任,李陪认为旅行社应负责,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李陪12万余元,旅行社不服,继而上诉到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在事故中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旅行社安排的车辆无责任,李陪和旅行社又签订了交通事故的免责条款。然而此类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所制定的,旅行社依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考虑到李陪在发生事故后已经收取了肇事司机1.5万元赔偿,扣除这笔赔偿款后,佛山中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李陪11万余元。
温馨提醒
发生纠纷 保存证据
在旅游出行的时候,消费者往往会遇到的几大问题:一是旅行社合同中存在排除自己责任的条款; 二是因为交通因素的影响耽误了行程; 三是旅行途中受到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因此消费者在参团旅游时应注意:
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2.为了降低旅行中因意外事件遭受的损失,消费者应购买相关保险。
3.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其他消费凭证等。
4.产生纠纷时,游客应当理性维权。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和解,向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调解,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