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证流程
(一)线上购买取证
1、 打开浏览器,输入购物平台网址,进入官网并登录账号;
2、 搜索目标商品并进入详情页,点击店铺名称,展示基础信息:店铺名称、企业资质、行业证照、粉丝数量等;
3、 返回商品详情页,展示商品名称、图片、价格、销量、评价等;
4、 选择商品数量并加入购物车;
5、 填写并核对订单信息:包括填写收货人信息、选择支付方式(建议选择在线支付)、核对送货清单(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商品信息和价格等)、填写发票信息(注意尽可能索要发票),下单结算;
6、 展示订单详情( 注意订单号 );
(二)签收取证
1、 打开浏览器,输入购物平台网址,进入官网并登录账号;
2、 打开相应订单并点击签收;
3、 查看已签收商品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号、订单状态(已签收,故该订单应属于完成状态),配送信息(送货方式、承运人、货运单号)等;
4、 查看并展示订单轨迹。
以上建议公证、录制视频和手机录屏或其他专业取证工具。
(二)商家信息问题
可以在店铺中搜索商家的营业执照,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向淘宝平台申请工商投诉披露以及司法诉讼披露,其中司法诉讼披露可以获取经营者的公民身份号码。
1、通过店铺卖家披露的证照信息找到卖家主体;
2、通过客服调取卖家主体;
3、通过商品展示证书号查询到生产厂家。
比如食品类,在食品的销售介绍页面,我们可以找到食品的详细参数,其中对我们找到厂家有用的信息是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拿到这个编号以后,登录“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
(三)诉讼主体
1、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 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管辖法院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赔偿范围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 。


【案件分析】
案件过程:
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在淘宝平台由被告经营的“xxxE潮流企业店”购买一件羽绒服,订单编号为 xxxx43604449812,实付款227.27元。被告于12月21日发货,原告于12月24日签收后发现羽绒服充绒量为L码119g,但购买时的商品详情页写着充绒量为200-250g;同时,购买前原告曾询问被告所购羽绒服的实际充绒量,被告回复也为200-250g,由此可证实其宣传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不一致,构成虚假宣传。2023年12月24日,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合法赔偿,后续拒绝沟通。2023年12月25日,原告申请淘宝平台介入,淘宝平台来电告知被告拒不赔偿。2023年12月26日,原告向12315发起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石狮市xx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案涉羽绒服,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案涉商品详情页载明羽绒服充绒量为“200g(含)-250g(不含)”,店铺客服亦确认上述充绒量,但羽绒服上标签载明的充绒量为113克-137克,羽绒服实际充绒量与宣传严重不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系恶意诉讼,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227.27元,并赔偿原告王含含681.81元,合计90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