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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微信公众号众禾税通

当我们终于弄明白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时,宁波、山东国税的规定又一次改变了我们的思维,房地产财务人员又懵懂了,预收房款到底开不开发票呢?
山东国税在营改增政策解析中曾有规定“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这一政策出台时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但宁波国税正式发布公告通知,声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购房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房地产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拨打税收服务热线12366-1向宁波市国税局反映。”这引起了财务人员的关注,*票开**不是不可以,但有2个问题需要解决:
1.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目的是什么?
统一的解释是不开发票,购房者不能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那么在营业税下不*票开**又怎么办理的这些业务?山东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那么营改增后,国税是否也可以向地税学习,印制类似的收据?而不是让房地产企业开发票。
2.开具发票后如何纳税?
开具发票后是否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不纳税,这是对增值税政策的挑战,增值税明确规定,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必须提前纳税。那么,房地产企业明明是“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而现在变成了提前产生纳税义务,这不是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吗?如果不纳税,只是作为一种收款凭证,可山东、宁波国税又没有明确规定,哪个企业能*票开**不纳税呢?
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河北国税的做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就不要开发票,遇到哪个部门的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不能让房地产企业妥协解决,为河北国税点赞,不知道其他国税会有什么规定呢?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