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今天起,我国彻底告别已经实施了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那么这一制度是为何产生?发展历程如何?社会对其基本评价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来一起回顾一下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
收容教育制度的概念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曾设立针对*女妓**的收容*养院教**,成功地改造大批*女妓**,取得一定成功经验。而收容教育制度则是在建国后收容*养院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为适应禁娼工作需要,在全国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 1988年公安部提出推广上海、北京、武汉、大连、西安等地开办收容教育所的经验,收容教育所在全国得以推广。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由此确立了收容教育的法律地位。此后,国务院制定了与之想配套的、具有操作性质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2年至2005年,各地收容教育所遍地开花,进入鼎盛时期。截至1992年6月,全国共建立收容教育所111个,收容教育两万余人。1999年,收教所数量发展到183个。2005年,增长到200余所,当年收容人数为2.8万余人。有统计数据显示,自1987年到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30多万人。
出现转折
2006年7月,公安部监督局表示:“目前收容教育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每年的收容量都在减少,每年地方上都有些收容教育所因收不到人员而面临关闭或是合并。”
从全国看,收容教育所的设立并非一刀切,江西、宁夏等地从未设立收容教育所。
2014年,公安部首次公布全国收容教育所数量,截至2014年,全国收教所数量下降到116个。
2014年5月中旬,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的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再次将收教制度推到风口浪尖。

饱受诟病
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法律界反对声不绝于耳,理由是其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达半年至两年,甚至比一些刑事处罚更为严厉,却无需经过辩护和法院审判,从立法层面看,收容教育制度与多个上位法产生冲突,“以小犯上”,违反《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尤其是黄海波事件后,中国法学界多位泰斗级人物,如江平、陈光中、田文昌等逾百名法学专家、律师联名起草《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并正式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书称,鉴于收容教育制度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已不合时宜,制度安排也不合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予以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扰乱立法秩序,颠倒刑罚逻辑,成为滥用行政权力公民打击陷害的工具,其打击对象一个是卖淫者,另一个是*春买**者,而并不是卖淫行为的组织者和保护者。从基本社会认知上来看,卖淫者属于弱势群体范畴,绝大多数都是出于生存需要卖淫求生,对其处以严苛程度超过很多犯罪行为的处罚,于情于法于理,均有过于刻薄之嫌。卖淫嫖娼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却在收容教育制度下,面临超过管制、拘役,堪比有期徒刑的刑罚,毫无道理可言。
基本评价
收容教育制度产生的背景有着一定的特定性,上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以东北等地国企为代表的下岗潮席卷全国,下岗、自谋、下海成为流行词汇。在此期间,大量下岗女工和进城务工女性,或主动或被动转变成性工作者。收教制度也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歪风邪气等目的而产生的,与收容劳教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的出现有异曲同工之处。客观地讲,收教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其副作用、非正当性、不合理性,乃至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不合时宜。

目前来看,收容教育制度对惩治卖淫嫖娼行为既不有效,也无公正,既无助于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感召,也无助于遏制卖淫嫖娼在社会的蔓延。在收容教育所里面,被收容教育的基本是女性,有些地方只收女,不收男。这些妇女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一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九成,高中以上的只有0.5%。这些人不仅在社会当中是底层,在被收容教育的人中也是属于下层人员,这说明收容教育存在罚贱不罚贵的不公。

查阅我国人口数据不难发现,我国总体上男多女少,导致我国绝对剩男数千万,地域男女比例也不平衡,尤其是在广大中小城市、农村,可以说一女难求,老光棍随处可见,给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隐患,对卖淫嫖娼行为打击越狠,往往强奸案件发生率就越高。同时,由于贫富差距,也对男女性需求的匹配产生了极大影响,底层男性因穷困无法获得固定*伴侣性**,而富有男性却可以通过*养包**等方式获得多个*伴侣性**,从而加剧了矛盾冲突。从本质上讲,*养包**行为也是购买性需要的行为,只不过更高级、更隐秘、更昂贵,而卖淫嫖娼行为更直接、更快速、更廉价,结果就出现了前者属于道德失范,后者属于违法行为,造成明显的不公正评判,难以取得社会共识。所以,收教制度不论从哪个层面上来说,都难以找到存在的合理性。

曾经深刻打上时代烙印的收容劳教制度、收容遣送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至此全部退出历史舞台。和存在了28年的“法外之刑”说作别,这是时代的进步,是法治精神的彰显。收容教育制度,请向历史深处快步前行,不用挥手,永远不要回来。欢迎关注、评论、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