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社保还能追缴吗 (社保注销了还能继续用吗)

(2018)川行申1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涂声垓,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先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再审申请人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因先冰诉其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终4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再审称,《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在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单位方缴费主体及社保机构追缴对象应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是社保机构采取追缴措施的充要条件。本案中,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法定程序注销,申请人继续追缴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先冰答辩称,被答辩人在本案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存在认定事由不合法,且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法律禁止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致答辩人至今未依法、及时获得任何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先冰因认为再审申请人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经审查,先冰于2012年8月18日在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因工作原因受工伤。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成武劳人仲裁字(2014)第209号仲裁裁决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向先冰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先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虽然于2014年7月28日被注销登记,但其对公司注销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清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的规定,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中具有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追缴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在先冰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就应当知道成都福华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为先冰缴纳社保的事实,其在没有采取任何追缴措施的情况下,仅仅以用人单位被注销作为不能追缴社保的理由答复先冰,理由不充分。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侯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