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被取走了 (女子盗取1万元银行卡)

身份信息泄漏,被他人把银行卡内钱取走,这种情况银行是否应该担责?

2020年3月,法院就公布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所托非人蒙受损失

沈阳市民李女士在朝阳市双塔区购买了一处商业网点,该网点享受契税补贴。但由于李女士人在外地,不方便亲自办理,便委托张某代替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可是,这个张某却玩起了心机。

经查,2015年7月7日,张某代办李女士的契税补贴业务,李女士的建行卡共存入补贴资金146850元。

张某于7月8日办理完领取补贴业务后,于当日持李女士交付的身份证原件,找人冒充李女士在建设银行处修改了银行卡初始密码,并将款项转出、支取。

此事中,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建设银行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错?

2019年,李女士将建设银行朝阳分行诉上法院。李女士认为,在她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银行违规操作更改了李女士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导致银行卡资金146850元被他人转出、提现。

李女士认为,建设银行朝阳分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了她的资金被非法支取,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不受理,二审法院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此事中,张某的行为性质已超出民事范畴,不应适用民事法律,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

李女士坚持认为,此事虽然涉及刑事责任,但其中同样有民事责任,于是继续上诉。

2020年3月,二审法院公布了裁定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结合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将密码更改后将上诉人存款取出的情形,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进行实体审理。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要求一审法院重审此案。

目前,此案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二三里资讯将继续关注。

(二三里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