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一个或者几个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以后,既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玩起了失联,但当公司经营蒸蒸日上时,他却回来了。
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怎么办?
有限公司是人合性质的,大家合作首先是彼此熟悉和认可。所以,出于信任也好,或者其他原因,有部分股东只出资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属于正常现象,只要能正常出席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就行表决即可。即使嫌麻烦不想参与股东会,也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参与表决,形成一致行动人。所以,对此不必要进行深究,不一定非要求每个股东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股东不出资该怎么办?
股东不出资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资期限到了,但是该股东不出资,另外一种是出资期限没有到,该股东不出资。
下面分开分析一下解决方案。
1.出资期限到了股东不出资
出资期限到了股东不出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缴任何出资,另外一种是股东实缴了一部分出资。
针对出资期限到了,但是股东没有实缴任何出资的,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
(1)一种方案是:先催告,还不缴纳的话可以决议“开除”该股东。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另外一种方案是: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是赔偿金钱还是其他的什么,要看章程的约定。
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不出资
因为现在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所以,很多时候,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都写的比较长,有的20年,有的30年,在出资期限到期之前,股东不出资或者只出了一小部分资,这种情况,不太好办。
因为出资期限未到,股东不出资既不违法也不违约。除了一小部分资,又不符合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
但公司运行很多时候需要股东出资的支持,如果所有股东都不出资,公司运营资金从何而来呢?总不能公司一成立就去借款运行吧。
但是,如果任由部分股东坐享其成,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道德。
那该怎么办呢?
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参考:
(1)通过减资方式,清退该不出资股东或者减少其持股比例
首先,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
其次,减资需要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以,对于部分不拒出资的小股东,可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将其认缴出资额减掉,从而实现清退的目的。
其次,如果同比例减资有关部门不同意备案的话,也可以实行同比例减资,进一步降低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削弱其话语权。
(2)通过股东会形成决议,解除小股东未出资部分的股权
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对于小股东未出资部分,可以通过决议解除其未出资部分的股东资格。
但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即通过股东会形成除名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权,减少其股东比例。
(3)通过章程或股东会,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
在小股东拒绝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权对未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及分红权进行有效限制,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了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权转让权、股权强制收购权等。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通过增资,对小股东的股权进行稀释
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在小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利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进行股东决议,决定公司增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新增资本亦不具备优先认缴权。同时通过增资,压缩该股东的实缴比例以及分红比例,对其股东权利进行再进一步的限制。

(5)以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未完全出资的小股东出资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公司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其应当补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小股东没有完全出资,大股东可以将资金借给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当公司不偿还的时候,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公司,在执行阶段将未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达到出资的目的。
三.未雨绸缪的建议
上面得到一些分析意见,虽然都有相应的法律已经做完支撑,但是操作起来还是非常的麻烦和费功夫,甚至一些办法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
那最好的做法是未雨绸缪,提前防范,具体有如下建议可以参考。
1.对于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宜设置过长,如果股东的出资实在无法一次性到位的,可以设置分期出资,避免出资期限不到,股东拒不出资的情况发生。
2.如果想约定较长的出资期限,也可以在签署书面的股东协议的时,约定好必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如公司已经无法偿还对外的债务、公司重大项目需要自己等。
3.股东协议提前约定:当股东未完全出资时,经公司催讨后并未补足的,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与其未完全出资额相对应的股权。
4.股东协议提前约定股东及时实缴出资的违约条款,通过由违约股东向守约股东支付违约金的方式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风险永远在于预防,而不在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