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强迫消费的现象当下依然盛行,《市场导报》记者近期的一次出游对此有了切身的感受。然而在此后的维权行动中,记者却又遭遇了尴尬。由于未能在30天内向香港旅游业议会提起投诉,该会拒绝就此案介入调查,这样的现实不禁令人感到无奈和困惑。
【香港消费委:投诉前须自行交涉】
此前在2015年元旦临近之时,导报记者曾花费2850元报团参加了 “三天两晚”的香港游。不料,整个团队在旅行社指定的珠宝店内却遭遇了导游的胁迫购物。事后,为了讨要一个说法,记者登陆了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网站,准备通过网络进行投诉。
不过,在该委员会的网站上,如下内容被多次提及:“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请先直接与有关商号协商解决。经与店方交涉不果,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这也意味着,先行与商家交涉已成为受理投诉的一个前置条件。
根据上述规则,导报记者随后径直向报团的旅行社陈述了遭遇并提出了索赔的请求。旅行社的相关人员对此并不以为然,反而搬出各种各样的理由进行着辩解。在记者一再坚持之下,该人员多次表示会向公司领导汇报此事,但此后又屡屡没有了回音。
反复交涉未果后,记者转而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监管部门反映。相隔十多天,对方终于受理了投诉。但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珠宝店内的“看场者”对于游客的任何拍摄举动都大加呵斥,并当场要求删除,而现场又嘈杂不堪,录音取证也无法实现),监管部门表示只能调解。虽经几番沟通,协商依然没有结果。
“由于涉及到香港,调查取证非常难。这些发生在境外的纠纷,我们的行政手段有限,没有办法去查处。”旅游监管人员颇感棘手地告诉导报记者,他们难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在此情形之下,导报记者无奈再度转向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求助,并通过网络提交了投诉材料。几日之后,该委员会通过邮件复函,在深表关注的同时则告知,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香港旅游业议会肩负监管外游和入境旅行社的责任,该委已将投诉材料转至香港旅游业议会,由后者直接跟进个案。
【旅游业议会:超过30日不受理】
导报记者本以为,一轮新的调查即将启动。然而时隔多日后,发自于香港旅游业议会的一封电子邮件,却让记者大为惊讶。
香港旅游业议会在邮件中自述,其是香港旅游业的规管组织,负责监察旅行社经营的手法及其导游服务的质素。同时,亦处理旅客就旅行社及导游服务的投诉。但是,对于此次投诉,该议会却表示爱莫能助。
“对于你参加旅行团到香港所遇到的不愉快的经历,本会深表抱歉。但按本会规定,投诉人必须于事件发生当天起计的30天内提出,因此请恕本会无法就你的投诉进行调查……”
突然冒出的时限规定,颇让人有措手不及的感觉。而这样的规定,记者事先根本不得而知,在询问了同行的诸多团友后,也无人表示知晓,甚至绝大多数的团友连“香港旅游业议会”的名称也是第一次听说。
仅仅因为超过了30日的时限,这家拥有着裁判权的机构,便否决了记者的投诉请求。而让记者颇感不甘的是,之前的每一步交涉都是根据要求所进行的,并非有意拖延时间而怠于投诉。
导报记者事后查询发现,手头所分发到的相关旅游资料中,香港旅游业议会就“禁止强制购物”内容已有所提示,但是对于游客投诉受理的期限却没有任何形式的告知。
“每位游客的处境也各不相同,倘若正好遇上患病或有紧急公务等等意外情况,难以在30天内提起投诉,那又该怎么办?”不少同游的团友对此也提出了质疑。
【知情者:监管不力助长违法】
结合诸多因素的考量,导报记者认为,30日的投诉时限不尽合理,故通过邮件向旅游业议会郑重提出。不过,在此后的电邮回复中,香港旅游业议会仍未予采纳。
“本会明白阁下的不满,惟本会必须按照既定机制和程序公平处理每一个案。因本会收到阁下的个案时,已超过发生当天起计的30天,超出本会的处理范围,故请恕本会无法就你的投诉进行调查。”
旅游业议会作出上述说明的同时还建议,游客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而据此说法,导报记者历经长久的投诉又回到了起点。
“一方面,根据香港消费委员会及通常的民事纠纷处理原则,争议双方自行协商是前置程序,这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日;另一方面,在强制购物横行的当下,香港旅游业议会仅仅设置了30日的时限,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虽然制度是刚性的,但是不合理的制度也是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正的!”在浙江执业的一位律师表示,退一步而言,即便上述时限是合理的,也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充分告知旅游者,否则这样的规定无异于形同虚设。
“为什么强制消费的问题,这么多年来一直根治不了,打不掉?其实跟监管方的不作为有密切关系!违法者不受追究,这等于在助长违法的行为!”一位不愿意公开身份的知情者告诉导报记者,曾经就有大陆的消费者在香港遭遇强迫购物时,现场即拨打了电话报警及投诉,但问题最终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正在发生的侵权投诉尚且如此,更别说游客在事后投诉能得到多大的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