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债务人未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
在现实中,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大多数公司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旦该公司没有财产,法院会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进行终本。

那么这时候,如果想要执行到财产,应该分以下四步:
一、查封固定资产
财产不仅指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的现金,如果公司有机器设备、土地、房产、车辆,这些都是可以执行的,当然,需要你与法院沟通进行执行,查封被执行公司的这些固定资产。
二、执行异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被执行的公司转移财产或未实缴出资,那么便可以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收到追加股东为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在15日内作出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是否执行转移的财产或未实缴出资的部分。

三、执行异议之诉
在法院驳回你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如果被执行公司确未实缴出资,你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行为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综上所述,可以将被执行公司发生债务时、发生债务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都列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判决发生债务时、发生债务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在其认缴范围内承担被执行公司的债务。

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将判决交给执行法官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