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伍某才、韦某高、韦某骏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韦某高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酒吧喝酒时,认识一名叫“阿浩”的男子,“阿浩”邀约韦某高去老挝挣钱。韦某高便邀约被告人韦某骏、罗某磊(未到案)、韦某春(未到案)一起去老挝。2020年3月,四人从独山县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又转到西双版纳开房住宿一周后,在“阿浩”的安排下,乘坐面包车到我国边境的某山脚处,通过徒步翻山、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渡到达老挝,在老挝的某疫情防控隔离点隔离三个月后韦某高自行从老挝到缅甸。2022年9月,韦某高从国门自首回国,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孟连傣族拉枯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800元;韦某骏于2020年8月从国门自首回国,因非法出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韦某高、韦某骏在偷渡至老挝疫情防控隔离点后又邀约被告人伍某才、罗某宽、孟某等人前往老挝,最后“阿浩”便给几人安排偷渡出境的路线,在偷渡过程中罗某宽、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900元,伍某才逃过公安机关的抓获,成功偷渡到缅甸从事电诈工作,后再次偷渡回国。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才、韦某高、韦某骏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以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方式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伍某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辽宁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案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