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舟山一男子陈某,今年3月通过某软件认识了一个叫“小倩”的女生。不久,双方聊得火热。小倩向陈某推荐了一个投资平台App。陈某在“美女”的引导下,在该平台投入5.4万元,正做着高额回报的美梦。忽然,平台显示无法登陆,小倩也联系不上了。
俗气、又没有任何“创新”的*局骗**,又一次重演。
陈某上此洋当后,理应谨言慎行。可就在6月24日,陈某又按捺不住了。在另一名女网友的“诱惑”下,开始裸聊。才两分钟,“漂亮”的女网友就原形毕露,以裸照威胁陈某汇款3000元。这次,陈某报警了,没有付款。
短短几个月,陈某就被骗财、被敲诈两次,原因是什么?贪心。当然,智商税也得及时补缴,否则可能还会有惊人的故事。这俩“女网友”,触犯了什么罪名,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插一句,对方自称是女网友,实际上不一定,搞不好一抠脚大汉,能把陈某飙升的荷尔蒙产生的邪恶瞬间浇灭。
首先,“女网友”小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某产生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女网友”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属于数额犯,诈骗的钱财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立案。这个标准是多少呢?
一般是3000-6000元左右,各省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例如,根据湖南的标准,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5000元。《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网友”骗取陈某5.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个女网友,以裸聊照片威胁陈某的,要求支付3000元,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但敲诈勒索罪同样属于数额犯,被敲诈的钱财,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
根据《两高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构成《刑法》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立案。各省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立案数额。
本案发生在浙江,敲诈3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吗?假设本案的管辖地在浙江,则不构成。
好家伙,*子骗**学法律,比我们很多人都积极。
根据浙江省的标准,敲诈4000元以上,才构成数额较大,才能定敲诈勒索罪。湖南省也一样,都是4000元。对比一下,广西自治区的标准是2500元。如果管辖地在广西,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如果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女网友”就能逍遥法外了?否。不构成刑事犯罪,还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进行拘留或罚款。
各位,防止电信诈骗,补缴智商税和惩治*子骗**,哪个更重要呢?我看前者更重要,因为现在电信诈骗案太多了,警察叔叔太忙,真搞不过来。安心工作,少做白日梦,才能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