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用人单位不录用咋办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法律规定)

案例情况

南京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张某通过某报业集团招聘网站应聘该报记者一职,并很快收到报业集团的面试和笔试通知。在报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张某与其他应聘者一起,去当地某医院参加体检,体检内容违规地包括了"乙肝五项"。后该报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报业集团不能与其签约,因为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

为了争取自己应得的工作权利,张某多次与该报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交涉,自己应聘的岗位根本不是法律限制从事的行业,不应被拒绝,但是该报业集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对其不予录用。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张某提起了对该报业集团的民事诉讼。

在起诉书中张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报业集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6万元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案例评析

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完全能够正常地学习和工作。国家法律法规也已经明确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本案中该报业集团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所以,此案是因就业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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