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如何处理?
【知识要点】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并未一律禁止民宅商用",如果履行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到房屋管理部门变更了房屋用途登记,同时征得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则这些合法的"民宅商用"者的利益是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型案例
原告李某拥有一套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的住宅。后该地*迁拆**,住宅楼房*迁拆**区位补偿款为6400元/建筑平方米,非住宅楼房*迁拆**区位补偿款为8336元/建筑平方米。2009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认房屋迁合同》。被告A公司接受被告B公司的委托后,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对诉争房屋按住宅进行评估。原告于2009年4月19日进行了搬迁并将房屋交付被告B公司。原告领取*迁拆**款后,经咨询认为其房屋应当按非住宅进行评估,后多次要求二被告按照非住宅房屋重新评估,但未有结果。被告B公司辨称:房屋的用途应当以
产权证上注明的用途为准。原告利用诉争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只能说明原告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有经营行为,但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
【以案释法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证明房屋情况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房屋性质的根据,被告A公司接受被告B公司的委托后,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房屋用途对诉争房屋按住宅进行评估并无不妥。原告要求撤销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告A公司重新进行评估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B公司所签的*迁拆**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和履行该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原告并未对房屋性质和评估报告内容提出异议,现原告已交付了房屋,并领取了全部*迁拆**补偿款,该协议已经履行元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B公司对诉争房屋按非住宅房补偿原告*迁拆**补偿款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之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超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