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法律行为也越来越合规,对于个人挂靠公司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的事情也越来越少了,那么,目前存在挂靠关系一般集中于建设公司,二手市场公司,以及一些其他具有销售中介性质的公司!挂靠的法律概念其实可以用借用资质来表达,就是个人承接业务对外以挂靠公司为名!可能被挂靠公司不一定能够知道具体事宜,毕竟挂靠人每年都会交付给挂靠公司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利?如何才能通过诉讼拿回自己的损失?其实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必须明确将被挂靠公司列为被告,一来是因为被挂靠公司一般履约能力较强,履约有保障;二来,某些被挂靠公司具有某些特殊资质,是害怕和避免诉讼,这样可以达到解决事情的目的;三来,可以通过法院和被挂靠公司共同向挂靠人施压,促使其主动履行!
提醒: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总之,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良好的信用,市场经济难以运行。而挂靠行为在民法一般之法理上属典型欺诈行为。挂靠者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经营,或虽可独立经营,但为经营之繁荣而借他人名义经营,而第三人往往基于对被挂靠方的信任才与之进行交易;对于被挂靠方来说,明知挂靠 方行为不适,为获得某种“利益” 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使第三人陷入错误的思考状态中,由此造成的债务,理应由二者共同承担,以保护善意第三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由于被挂靠者从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所以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上海京师虎喜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