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备案但购房人死亡 (开发商老板死了房产证怎么办)

作者 | 王岩律师

【事件背景】

近日,开发商甲接到某街道办事处通知,要求开发商甲按照《城市房屋*迁拆**补偿安置协议》为*迁拆**户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及入住手续。办理过程中,小乙找到开发商甲,称其父(*迁拆**户乙)已死亡,要求甲将补偿给乙的商品房直接备案至小乙名下。开发商甲经多方打探,了解到乙确以死亡,但无法核查小乙是否为乙唯一合法继承人。

无独有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

// 案例链接

案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4230号

2007年6月18日,崔某某(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坐落为:海淀区四季青乡某号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崔某某交付了部分房款,尚欠购房款130万元未付。开发商交付房屋后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崔某某去世,未留下遗嘱。田某(崔某某之妻)、崔某(崔某某之子)作为崔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直接将房产办理至田某、崔某名下,但开发商未能同意,导致双方纠纷,田某与崔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房产登记至其名下。

//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现田某、崔某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及法定继承人,崔某、田某在支付开发商130万元的剩余房款后,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证书应办理在崔某某名下,但崔某某已死亡,在此情形下,商品房产权证*办理书**到何人名下直接决定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鉴于法庭查明事实,田某与崔某均为法定继承人,对涉案房产拥有共有权,将房产归属其两人共有,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一、崔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田某、崔某与开发商继续履行;二、田某、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三、田某、崔某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后九十日内,开发商协助田某、崔某将房屋过户至田某、崔某名下。

二审法院认为:

在认定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涉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由于双方之间就上述合同产生争议等情况,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确定田瑞芬、崔岩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判决篡改了合同,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律实务

现实处理中,开发商顾虑到不能自行认定购房人的继承人,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所涉纠纷,为避免自身风险,拒绝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权利义务不确定的主体。

针对开发商的疑问,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小乙起诉其他继承人,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小乙为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开发商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为小乙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由乙全体继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为其共同办理合同办案及过户手续。开发商在获得判决书后为其办理备案手续。此中方式,开发商需承担败诉风险,亦可能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第三、由乙继承人向开发商出具说明,说明乙全体继承人有哪些,案涉房产由小乙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案涉商品房,并由全体继承人签字。同时,全体继承人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内容应包括: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同意由小乙继承案涉房产,开发商在小乙出具相关文书(判决书、公证书等)后为其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在小乙向公司出具公证文书后为其办理合同备案。

上述三种方式,我们认为,第三种方式从时间效益以及可行性角度,优于前两种方式,同时避免诉讼,减少纷争,节省诉讼成本。即便小乙之后提起诉讼,开发商亦可以全体继承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避免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作者介绍

王岩 律师

业务领域:基建地产、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