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诱发的其他疾病 (工伤导致疾病案例)

案件:某食品公司职工张某工作中摔伤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低钾血症、II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等。很明显,这些都是疾病的范围,与外伤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职工就认为自己的疾病与摔倒受伤有关。

工伤导致重大疾病有补偿吗,工伤引起其他疾病怎么解决

分析:疾病不是工伤类法律政策的一般保障范围,而是例外型保障,是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疾病的情况。比如,职工因工作腰部遭受伤害,腰部软组织损伤并导致腰椎间盘突出;职工因工作膝关节、韧带损伤导致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等等。这些由于工作因伤导致的疾病,已经纳入工伤保障的范畴。然而还有一些看似是伤而致的病却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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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如何判定“因伤致病”?这里有三个要素点:伤、疾病和作用力。要进行“因伤致病”的逻辑判定,“伤”“病”这两个要素就必须明确,缺一不可。有“伤”没“病”进行该判定没必要,有“病”无“伤”进行该判断也不可行。这三个要素谁来明确?从社会分工和能力要求上看,只有医疗机构具备该职业能力,也只有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医学知识、临床实践及其认为合理的判定准则来判定。判定的形式就是诊断,是医疗机构判定结果的有效途径。只要有医疗机构签章的“诊断证明书”即为出具诊断的有效形式。但不论怎样的有效判定形式,若判定为“因伤致病”的,内容上都必须是“伤导致疾病”。这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相关“因伤致病”诊断是法定的,也是合理的,是条例和北京市政府规章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因伤致病”诊断,工伤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中予以确认;申请人未提供的,工伤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因伤致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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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脑血管等疾病高发的当下,“因伤致病”工伤认定,既关乎职工利益、用人单位权益,也关乎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同一把“尺子”进行裁量,不因单位而异、不以职工不同,保障到位、但不越位,通过扎实的法律实践维护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