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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介绍】
原告因腹泻于2021年1月27日到被告处诊治,收入院后诊断考虑: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低钠血症)等,即进行快速给予补钾、补钠。但到了30号原告就不说话、不吃饭,眼发直,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其后原告状况越来越严重,神志不清,不能自行排尿等。原告方要求转院治疗,被告未积极配合,后来在原告方强烈要求下,才办理了出院手续,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诊断为:1,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2,脑梗死,3肺部感染,4低钾血症,经治疗后肌力丧失无恢复,现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导致了原告长期卧床,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030753元;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原告所患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多在电解质紊乱、营养不良的疾病基础上发生,原告因低钾、低钠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入我院治疗,经我院治疗后低钾、低钠血症较前改善,血钠接近正常值,但神经查体症状不明显,但家属要求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在外院治疗过程中,症状逐渐加重,后确诊为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并非出现在我院,与我院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有关系,也不应该超过同等责任,故鉴定结论中认定我院就患者该病承担同等责任明显加重被告责任,往法院查明。

【鉴定意见】
某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告在为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后期发生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及相应后遗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到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目前情况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书是由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即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以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的诊疗过错,参照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的损失……护理费129元/天×365天×7年×1人=329595元,伤残赔偿金:47066元×7年×90%=296515.8元……共计783213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剩余损失的60%即439928元,共计48992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99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看法】
关于低钠血症患者,对补钠的要求及速度而言,从病理生理、诊断、内科、外科学等均有阐述。

尤其对慢性重度低钠血症患者,多有描述头24小时补钠量每小时不应超过0.5mmol/L,总量不超过10mmol/L。但是在临床工作中,对于这点很多人容易忽视,随着快速补钠后导致的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的患者增多,并且发现时病情多较严重,甚至危及生命。

临床医生一定要严格按照教科书、指南、规范等的要求行医,切莫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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